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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教育局局长就《2013年教育(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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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教育局局长吴克俭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3年教育(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教育局建议修订法例,令到补助学校公积金和津贴学校公积金的教师供款人的公积金收益,在破产时也不会归属破产案受托人,目的是保障教师供款人累积的公积金收益。

  我亦想藉这个机会感谢何秀兰议员及法案委员会委员对条例草案中的建议予以支持。

  在二○○八年,原讼法庭就一宗涉及一名津贴学校公积金教师供款人的破产案件,裁定《教育条例》不能有效保障该教师的公积金收益免于归属破产案受托人,法官并建议当局应认真考虑修订法例,扩大保障范围,采用普遍保障破产人士退休收益的做法。

  教育局一直密切监察有关案件的发展。法院在二○一○年四月批准该教师就上诉法庭的判决提出上诉,如案件在终审法院作进一步审议,有关判决可能会影响法例的修订。然而,鉴于有关的上诉许可已逾期一段时间,所以尽管该教师仍然可能会提出上诉,我们决定采取步骤加快立法,开展草拟的工作。

  我们检讨了《教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即有关两个公积金的规则的相关条文,亦参考了其他主要有关退休福利的法例,例如《退休金条例》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在这两款条例下破产成员的退休利益均受保障,不会归属破产案受托人。

  补助学校公积金和津贴学校公积金均是强制性储蓄计划,性质与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相类似,并属一次过支付款项,因此,我们参考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下的保障范围,建议修订《教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令保障范围与强积金一致。换言之,当教师供款人被判定破产时,他保存在公积金内的整笔收益,将不会视作《破产条例》下有关供款人的「财产」而归属破产案受托人。

  条例草案修订《教育条例》,如补助学校公积金和津贴学校公积金计划成员在法例实施当日或之后被判定破产,该名成员在该两项公积金计划内的任何收益的权益或权利,可免于归属破产案受托人。

  条例草案亦提出修订相关附属法例,即《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和《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经修订后,破产的供款人可选择在获解除破产后,方从已终结的帐目中提取收益。

  我关注到刚才有议员提及,有没有其他公积金或退休金计划的条文需要作出类似的法例修订。我们已把意见转达其他政策局,包括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考虑。

  主席,我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让我们能够尽早为两个公积金的供款人在一旦破产时提供保障,谢谢。



2013年6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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