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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消防处的炊事员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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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郭伟强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近日收到任职炊事员的公务员求助,指消防处近年不断将该部门内属炊事员职系的公务员职位削减,改由外判服务承办商提供膳食服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五年,每年消防处的炊事员人数、他们的薪酬总额,以及删减的职位数目及其原因为何,并按消防分区列出分项数字;

(二) 过去五年,消防处将膳食服务外判的情况为何,包括每年提供该服务的承办商雇员人数、外判服务的开支,以及把服务外判的原因;及

(三) 鉴于各政府部门近年增聘公务员,以应付增加的工作量,而为消防处提供的膳食服务并不属季节性需求,消防处有何理据推行以服务外判取代炊事员职位的政策?

答覆:

主席:

  消防处致力为市民提供优质的灭火、救援及紧急救护等服务。基于审慎管理公共资源的原则,部门须维持精简而高效率的公务员队伍执行上述的核心工作,并根据运作需要及服务性质,以合适的方式提供后勤支援。消防处在充分考虑其运作需要及服务性质后,认为提供膳食服务的工作并非必须由公务员负责。因此消防处自二○○一年起,逐步将为前线消防及救护人员提供的膳食服务外判。除了将新建消防局及救护站所需的膳食服务外判外,部门会随着现职炊事员退休或离职,将相关单位的膳食服务外判。而在有关炊事员职位仍有人员任职的情况下,消防处不会外判有关单位的膳食服务或删减有关职位。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 在过去五年,消防处在职公务员炊事员的人数、相关薪酬开支以及删减职位等资料载于附件一。

(二) 按上文所述的原因,消防处正逐步将膳食服务外判。视乎消防处有关单位所需的膳食安排及用膳人数多寡,部门会在膳食服务外判合约内订明承办商须提供的服务日子和时数。外判服务雇员人数则由承办商因应服务需要自行决定和调动,消防处并没有承办商雇员人数的资料。消防处在过去五年使用外判膳食服务的前线单位数目及外判膳食服务的开支总额载于附件二。

(三) 一般来说,部门首长会考虑运作需要及服务性质,以决定适当提供服务的形式。消防处在充分考虑其运作需要及服务性质后,认为提供膳食服务的工作并非必须由公务员负责提供,而外判膳食服务的成效亦理想。消防处会继续不时检讨外判膳食服务的安排,以确保有关安排符合政府政策及切合部门的需要。



2013年6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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