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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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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佩帆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家居医疗废物(即剩余或过期的药物及使用过的针药等)与家居垃圾混合弃置,或直接倒入家中的下水管,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包括英国、南韩、台湾等,已就家居应如何弃置医疗废物制订指引。例如,英国建议市民把家居剩余药物交回药剂师;南韩在各药店设置「废旧药品回收箱」,以回收家居废旧药品统一焚化处理;台湾则设有「家庭用药检查站」,协助民众处置过期或变质药品,并在多数医院内设「药品回收站」,回收指定的药物(例如抗生素、癌症药物等)。然而,香港的法例只就化学废物产生者弃置过期药物事宜作出规定,但没有规定家居的医疗废物应如何处置。此外,有报道指出,本港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海的污水验出具抗药性的细菌,人类可能从食物链感染「超级恶菌」,而都市污水中的具抗药性细菌,也是源自人类在服用抗生素后的排泄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医疗及护理服务机构每年分别弃置的药物及针药的数量和弃置的方式;

(二)有没有评估,每年由家居弃置的医疗废物数量(包括药物及针药的分项数字)、其弃置的方式,以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若有,详情为何;若没有,原因为何;

(三)当局有没有计划就规定家居医疗废物的弃置方式进行研究、制订指引禁止胡乱弃置,以及设立回收站方便市民交出药物及针药;若有,详情及推行时间表为何;若没有,原因为何;

(四)有没有计划透过教育宣传,推动市民适当处理家居医疗废物,以减低对环境的污染;若有,详情为何;若没有,原因为何;及

(五)有没有就清除都市污水中的药物残余及具抗药性的细菌进行研究;若有,详情为何;若没有,原因为何;会否采取措施,以减低家居医疗废物及经人体排出的药物残余造成的污染;若有,详情为何;若没有,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医疗废物一般是指来自医院、诊所或化验所有潜在危险的废物,包括弃置的利器、化验所废物、人体和动物组织、敷料等。这些废物可能带有传染性物料及利器,必须妥善处理。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医疗废物产生者须安全处理医疗废物,而任何人士收集、运送及处置医疗废物,均须根据《废物处置条例》领有牌照。由家居产生的医疗废物则不受规管。

  至于药物和针药,不论过期与否,均不属于医疗废物。现时由医院、诊所等机构所产生的废旧药物和针药会被界定为化学废物,其贮存、收集、运送及处置都要符合《废物处置条例》及《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的严格规管。这些管制并不适用于在一般家居情况下所弃置的废药物和针药。

(一)过去五年,由医疗及护理服务机构直接弃置的药物及针药的数量详列于表一,它们皆被运送至化学废物处理中心作焚化处理,及在堆填区填埋处置。

表一:医疗及护理服务机构弃置药物数量

          医疗及护理服务机构的药物
            弃置量 (公吨)
弃置设施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
化学废物处理    36.7  40.5  73.0  59.2  73.0
中心

堆填区     1.0   3.5  3.0   3.3  1.9

(二)至(四)随着医疗废物管制于二○一一年八月一日起实施,连同实施已久的化学废物管制,如何处理香港日常产生的医疗废物和化学废物(包括药物和针药等)已经有所规范,主要经由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置。我们亦有透过不同途径,宣传两项管制及其他妥善处理医疗废物和化学废物的信息。

  我们在制定《医疗废物管制计划》的涵盖范围期间,曾经连同医护界别仔细参考其他国家管制医疗废物的经验,并考虑到香港本地的实际情况。针对问题重点关注的药物和针药,我们认为如未符合《废物处置条例》中「化学废物」的定义,则估计不会导致污染或危害健康。与此同时,我们认为更有效的管理方法是在源头实施有效措施,减少剩余或过剩而须弃置的情况。现时,在个别情况下,例如病人剩余大量药物,医院管理局(医管局)会提供所需协助,回收及弃置由医管局辖下公立医院或诊所配发的药物。

  至于个别家居所产生的剩余药物和针药的数量相对较少,现时是与一般家居固体废物混合处置,经收集后运往环境保护署的废物堆填区填埋弃置,亦不会导致污染或危害公衆健康。

(五)根据本地及海外研究结果显示,本港污水处理厂能有效去除污水中部分的药物残余,包括抗生素及雌激素等。曾有研究显示在本港水域内发现微量抗生素药物残余,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构成直接风险,或对海洋生态构成风险。同时,本港数个大型的污水处理厂已装置消毒设施,用以消除排放水中的细菌,包括「含抗药性基因细菌」。

  另外,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世卫)在二○一二年八月发表的食水中残余药物研究报告,已发表的学术研究和各国环境调查均显示,从受污水排放影响的地表水及地下水检测到的残余药物的含量一般少于每公升0.1微克,而在经过处理的食水中检测到的含量通常远低于每公升0.05微克,一般只是最低药效剂量的千分之一或以下,并远低于人体每日容许摄取量。尽管现有资料显示食水中的残余药物对食水安全构成的风险极低,当局会继续留意这方面的最新科学证据和发展,以及世卫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因应情况检讨食水水质监测措施。



2013年6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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