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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新界村屋僭建物申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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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九日)立法会会议上汤家骅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一套处理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新界村屋)僭建物的方案,包括推出「新界村屋僭建物申报计划」(申报计划)。根据该计划,新界村屋的业主可在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就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前建成、属违例情况较轻及潜在风险较低的僭建物向屋宇署申报,并且在其后每五年委任合资格人士对有关僭建物进行检验及安全证明,便可暂时无须清拆僭建物;而屋宇署将会优先取缔未有申报的僭建物。此外,屋宇署于去年四月一日成立了村屋组,由41名人员组成。他们前往不同的乡村勘察及搜证,而该组的首轮取缔目标是违例情况严重和对楼宇安全具较高潜在风险的现有村屋僭建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按僭建物的类别划分,屋宇署接获根据申报计划提交的申报的分项数字,以及涉及的僭建物获准保留的申报宗数;

(二) 当局有否统计或估计,现时新界村屋(包括丁屋及祖屋)的僭建物的情况;如有,各区有多少幢村屋有属首轮取缔目标的僭建物,并按僭建物类别列出分项数字;

(三) 当局如何处理属首轮取缔目标的僭建物;自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至今,屋宇署就该等僭建物发出了多少张清拆令;

(四) 屋宇署的村屋组自成立至今的工作进展为何,包括勘察了哪些地区的村屋、发出了多少张清拆令,以及该等清拆令涉及哪些地区及哪些类别的僭建物;及

(五) 鉴于当局曾表示,会以一视同仁的原则处理市区及新界的僭建物,而屋宇署于去年十二月底就贝璐道4号屋一个属「须优先取缔」的僭建物向有关业主发出劝谕信后,容许屋主及他委任的认可人士先后就该僭建物提交6次补救方案,至今尚未拆除该僭建物,屋宇署是否已放弃规定有关业主须先将僭建物清拆,然后才可向屋宇署递交改建工程的申请及图则的执法政策;若是,改变政策的原因及详情为何;以及新政策于何时实施;屋宇署会否同样容许未有申报及属首轮取缔目标的新界村屋僭建物的业主先提交补救方案,而无需先拆除该等僭建物;若否,屋宇署是否有两种不同的执法政策;若是,原因和准则为何;若否,为何两者处理有所不同?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重视楼宇安全问题,在处理违例建筑工程(一般称「僭建物」)时,屋宇署一直以楼宇和公众安全为先,并且秉持依法办事的精神,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及现行的执法政策,采取适当行动。在处理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俗称「村屋」)的僭建物方面,我们也是依循相同的原则,以「分类规管、按序处理」的办法,务实地处理现存村屋僭建物的问题。

  为加强对村屋僭建物的执法工作,屋宇署自去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加强的执法政策。在这执法政策下,屋宇署除维持一贯做法,向对生命财产明显构成威胁或迫切危险的僭建物、正在施工的违例建筑工程及新建僭建物即时执法之外,也把违例情况严重和对楼宇安全具较高潜在风险的僭建物列作首轮取缔目标,优先进行执法。

  与此同时,屋宇署亦就其他违例情况较轻及潜在风险较低的现存村屋僭建物,推行「新界村屋僭建物申报计划」(申报计划)。村屋的业主可就符合资格的现存村屋僭建物,向屋宇署申报及提交资料,并安排由合资格人员进行安全检验和核证。获接纳申报的合资格僭建物,只要其后每五年再进行一次安全检验和核证,在对首轮取缔目标执法阶段期间,除非变得有迫切危险,否则不会被要求立即清拆。申报计划的申报期限已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屋宇署会分析透过申报计划所收集的资料,对僭建物进行分类和风险评估,以制订适当的后续工作。

  就问题的五个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 截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申报期完结为止,屋宇署共收到约18 000份根据申报计划而提交的申报表格,涵盖的僭建物类别主要包括围封式露台、天台围封式和非围封式搭建物及地面一层的扩建物等。屋宇署现仍正在处理所接获的申报申请,因此,我们现阶段未能提供所申报的僭建物类别分项数字及获接纳的申报宗数等资料。

(二) 由于新界地区广阔、村屋分布零散,政府在过往并没有就新界村屋(不论是否根据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建造的小型屋宇)僭建物进行全面调查和统计。故此,我们未能提供新界各区首轮取缔目标僭建物的相关资料。

(三)及(四) 屋宇署于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起成立专责的村屋组,处理有关新界村屋僭建物的工作。针对属首轮取缔目标的村屋僭建物的大规模行动在二○一二年中展开。鉴于对首轮取缔目标的执法工作规模庞大,大规模行动会分阶段和有系统地进行。截至二○一三年五月底,屋宇署已从新界九个地方行政区选取17条目标乡村,逐村巡查了约4 700幢村屋,并就上述巡查所发现的首轮取缔目标僭建物,发出约130张法定命令,着令业主进行所须工程纠正违规情况。有关命令涉及的村屋分布于新界九个地方行政区,涉及的僭建物主要包括楼高四层或以上的村屋,以及覆盖村屋的有盖面积超过一半的围封式天台搭建物。在上述已发出的法定命令中,有四张已获遵从。屋宇署现正按照既定程序,就约40宗逾期未有遵从法定命令规定的个案,安排向有关业主提出检控,并跟进其余的法定命令。此外,屋宇署刚在新界九个地方行政区的另外35条目标乡村展开大规模行动,巡查约4 800幢村屋,以辨识首轮取缔目标进行执法。

(五) 根据屋宇署的一贯程序,如在视察后确定有须优先取缔的僭建物,而有关僭建物没有迫切危险,亦不是紧急个案,该署会向业主发出劝谕信,敦促其尽快自行纠正违规情况。若业主未能在指定限期内进行纠正工程,屋宇署便会发出法定命令,着令业主进行所需工程纠正违规情况。若僭建物属较复杂或大型,屋宇署会要求业主须委任认可人士向屋宇署呈交纠正违规情况的补救工程建议,并在补救工程方案获屋宇署接纳后,方可进行有关补救工程。

  有关贝璐道4号4号屋的僭建物个案,屋宇署一直按照既定程序、现行执法政策及《建筑物条例》的规定采取跟进行动。有关4号屋地下低层的违例扩建楼面空间,如上所述,按屋宇署的一贯程序,业主须委任认可人士向屋宇署呈交纠正违规情况的补救工程建议,使该僭建楼面空间封闭及不能使用,并在补救工程方案获屋宇署接纳后,方可进行有关补救工程。屋宇署已于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接纳业主委任的认可人士提交的修订建议方案。屋宇署会根据《建筑物条例》继续与业主委任的认可人士跟进补救工程的进行。

  至于处理新界村屋的僭建物方面,根据申报计划的规定,属首轮取缔目标的村屋僭建物并不符合资格参与申报,屋宇署会按计划优先予以取缔,并向有关业主发出法定命令。一般而言,接获该等法定命令的业主,须在指定限期内拆除有关的僭建物或进行纠正工程以终止违规的情况。视乎僭建物的情况,业主或须委任认可人士向屋宇署呈交纠正违规情况的补救工程建议,并在补救工程方案获屋宇署接纳后,方可进行有关补救工程。有关原则与处理市区的僭建物一致。



2013年6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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