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二十一题: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及约满酬金
******************************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邓家彪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邓国威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各决策局/部门向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支付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及约满酬金的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各决策局/部门为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向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支付的雇主供款总额分别为何;

(二)鉴於雇主可使用其为雇员向强积金计划支付的雇主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抵销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须向有关雇员支付的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过去五年,每个决策局/部门向非公务员合约雇员(i)支付的长期服务金总额,以及在抵销前须支付的长期服务金总额;(ii)支付的遣散费总额,以及在抵销前须支付的遣散费总额;

(三)鉴於部分的非公务员合约雇员职位招聘广告订明,约满酬金连同政府向有关雇员的强积金计划供款的金额相等於其底薪总额的15%或10%,过去五年,每个决策局/部门向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发放约满酬金总额,以及加上有关的强积金供款后的款项总额为多少;及

(四)政府会否考虑带头取消第(三)项提及的以强积金计划供款减少其需支付的约满酬金款额的安排,让其他雇主效法;如否,会否考虑在招聘广告所载的聘用条款中,将约满酬金及强积金供款的计算方式分开列明,让申请者更为清晰有关职位的聘用条款?

答覆:

主席:

(一)过去五年,各局/部门/办公室(下文统称「局/部门」)为其聘用的全职(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向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支付的雇主供款总额载列於附件一。

(二)政府在一九九九年推出非公务员合约雇员计划,目的是为部门首长提供灵活的方式雇用人手,以便局/部门能更迅速回应不断转变的运作和服务需求。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计划之下,局/部门可全权厘定其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适当聘用条款,惟须依循的指导原则是有关条款和条件不得逊於《雇佣条例》(第57章)。因此,局/部门均需根据《雇佣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其聘用的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及遣散费。

  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计划下,局/部门首长自行负责其雇用的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聘用、管理及所需的经费。由於个别雇员的长期服务金及遣散费的详细计算及发放均由其所属的局/部门安排及处理,公务员事务局未能提供过去五年每个局/部门向其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支付的长期服务金及遣散费所涉及的金额,以及抵销雇主向强积金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前所涉及的金额的分项数据。

(三)过去五年,各局/部门向全职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发放的约满酬金总额见附件二。然而,公务员事务局并没有各局/部门於个别年度向其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发放的约满酬金及相关强积金供款的款项总额的资料。因此,未能提供有关的分项数据。

(四)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计划之下,局/部门首长可全权厘定其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适当聘用条款和条件,包括考虑当前的招聘情况以及人力市场的状况等因素,决定应否给予约满酬金和约满酬金的水平。根据目前的指引,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约满酬金金额加上政府的强积金供款的水平如下:

(i)如雇员所担任的工作是需要技能(即要求具备管理、专业、技术或其他专门范畴的技能),其酬金加上政府的强积金供款,不得超逾该雇员在合约期内基本薪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ii)如该工作是无需要技能,有关的百分比则定为百分之十。

  由於这些条款在招聘时已清楚列明,并载列於聘书中,我们认为无需修改现行的招聘广告安排。此外,政府发放的约满酬金,与政府作为雇主所作的强积金供款,两者均从政府经费支付,并不存在以强积金供款减少约满酬金的情况。

注:「全职」是指有关的聘用符合《雇佣条例》所载「连续性合约」的定义。根据《雇佣条例》,雇员为同一雇主连续服务四周或以上,每周工作不少於十八小时,即视为按「连续性合约」工作。



2013年6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1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