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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士院舍条例》第2部周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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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残疾人士院舍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的审议程序已经完成,《残疾人士院舍条例》(《条例》)第2部有关无牌照或豁免证明书营办院舍的罚则,将於下星期一(六月十日)生效。

  劳工及福利局发言人指出,在二○一三年六月十日及其后,任何人士在未持有有效的牌照或豁免证明书的情况下营办、料理、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残疾人士院舍将构成罪行。

  发言人说:「社会福利署(社署)会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包括向院舍的营办人及/或主管提出检控,经法庭定罪后可判处第6级罚款(现时为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两年,并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以每天罚款港币一万元。」

  作为背景资料,除第2部外,《条例》已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开始实施。为使个别残疾人士院舍有足够时间作出适当安排以申请新的牌照或豁免证明书,而社署则在期间处理有关申请,当局在《条例》生效日期起给予十八个月的宽限期,期间不会追究经营未获发牌照或豁免证明书的残疾人士院舍。随宽限期届满,《条例》第2部下星期一开始生效。

  发言人说:「透过全面实施法定发牌制度规管残疾人士院舍和推出相应的配套措施,一方面可确保残疾人士住宿服务的质素,另一方面亦协助私营市场发展不同类型和营运模式的残疾人士院舍,为残疾人士提供更多的服务选择。」

  为配合发牌工作,社署已实施适切的配套措施,包括透过私营残疾人士院舍买位先导计划,以鼓励私营院舍提升服务水平。此外,社署推行「私营残疾人士院舍经济资助计划」,资助私营残疾人士院舍进行改善工程,以符合屋宇及消防安全方面的发牌规定。



2013年6月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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