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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香港人均居住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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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五日)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的书面回覆:

问题:

  行政长官在二○一三年《施政报告》中提及,「全港私人住宅单位中,超过一半的实用面积小於50平方米。为了下一代,我们是否有勇气许下提高居住面积这个愿景?」据报,有长远房屋策略督导委员会成员最近指出,香港人均居住面积应该增加。然而,较早前有私人发展商计划推售平均面积只有200多平方的「蚊型」单位,与上述愿景南辕北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有否掌握本港人均居住面积在过去10年的变化;如是,详情为何;如有,原因为何;

(二)过去3年、今年及未来3年,本港已有/将有多少个不同实用面积的资助房屋单位落成(按附表一列出);

(三)现时有多少幅未发展的新界住宅用地的地积比率为一倍或以下;为了满足住屋需求,会否考虑适当地提高不属新发展区的新界住宅用地的地积比率;及

(四)政府会否就达致上述愿景,订立短、中及长期的计划?

答覆:

主席:

  政府明白房屋问题是市民其中一项最切身、最关注的民生议题,同时亦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议题。如何在目前土地资源紧绌的前提下,回应社会上不同群组对房屋的诉求,是政府在房屋政策上的一大挑战。新一届政府自上任以来,已清楚表明妥善处理房屋问题的决心,并以此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政府已订立清晰的房屋政策目标:(一)协助基层市民「上楼」,透过提供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确保市民的基本住屋需求得到满足;(二)让市民按自己的负担能力和条件,选择安居之所,包括自置居所;(三)以公屋为基础,之上提供有一定程度资助的自置居所,搭建住屋置居阶梯;及(四)维持私人楼市健康平稳发展。在供应紧张的情况下,政府会优先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住屋需求。

  我现就陈克勤议员的提问答覆如下。以下的答覆已包括由发展局提供的资料:

(一)就公屋方面而言,在资源许可下,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的编配标准是每人不少於七平方米室内楼面面积(注1)。在过去十年,整体公屋单位租户(包括租者置其屋屋恏的公屋租户)的实际人均室内楼面面积由约11.3平方米上升至约12.9平方米。

  政府现时并没有就私营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积收集数据。

(二)政府已向房委会提供足够的土地,於二○一二/一三至二○一六/一七年的五年内,兴建共79 000个公屋单位。就问题所要求的资料,现提供如附表二:

  此外,政府已宣布复建居屋。我们的规划目标,是由二○一六/一七年起四年总共提供约17 000个新建居屋单位,并於其后二○二○/二一年起每年兴建约5 000个单位。首批2 100单位全为两睡房单位,将於二○一六/一七年落成。

(三)由於各个地区有不同发展特色,而发展容量亦会受到环境、地形及基础设施等因素限制,因此同一可供发展住宅的用途地带(注2)在不同地域的最高地积比率并非划一。当局并没有按用地是否已发展及其地积比率进行统计,因此未能提供相关数字。

  二○一三年《施政报告》公布了一系列增加土地供应的措施,其中多个项目涉及乡郊土地的规划及发展,包括新界东北新发展区、洪水桥新发展区、东涌新市镇扩展,以及北区/元朗荒废农地的检讨等。这些项目透过进行规划及工程研究,在环境、交通和基建可行的情况下,尽量释放合适土地(包括农地)作发展,善用发展空间,以达致「地尽其用」。

(四)就公屋而言,现时公屋轮候册申请人与日俱增,而可供建屋的土地资源有限。短中期来说,对「量」方面的需求来得更迫切,因此,政府必须在照顾公屋申请人的需要和逐步提高人均居住面积这愿景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政府现正进行长远房屋策略检讨,旨在确保尽量善用现有土地和房屋资源,以切合社会中期和长远的房屋需要。如何充分和合理地运用公屋资源是长远房屋策略督导委员会探讨的课题之一,并会就此提出建议,谘询公众。

  在房屋土地供应方面,於当前供应紧张的情况下,政府的目标是继续以多管齐下的方式,增加房屋土地供应,以根本地解决房屋问题。二○一三年《施政报告》清楚交代了政府在增加土地供应、解决房屋问题方面的整体施政方向,亦明确提出不同策略与措施,促进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理念,并以改善香港市民居住空间为社会应有的愿景。

注1: 根据香港测量师学会颁布的《量度作业守则》,「室内楼面面积」是量度至单位外墙和/或分隔墙的内表面的面积;「实用面积」量度至包括单位外墙和相邻单位分隔墙中线的厚度。一般来说「室内楼面面积」和「实用面积」是有直接关系,而且通常一个单位的「实用面积」数值会比较「室内楼面面积」数值为大。

注2: 新界的法定图则上可供住宅发展的用途地带主要包括「住宅(甲类)」、「住宅(乙类)」、「住宅(丙类)」、「住宅(丁类)」、「住宅(戊类)」、「乡村式发展」、「综合发展区」,以及「其他指定用途」注明「乡郊用途」地带。



2013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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