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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宠物火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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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市民若不想把宠物的遗体当作废物送往堆填区弃置,便需光顾宠物善终服务公司所提供的宠物遗体火化服务。由于这类服务通常设于商住或工业大厦之内,而且缺乏规管,火化宠物遗体所产生的环境卫生及空气污染问题,因而对邻近居民造成滋扰。有鉴于此,油尖旺区议会辖下的食物及环境卫生委员会,去年曾促请政府立法规管该等活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统计现时全港约有多少个住户饲养宠物;其中分别有多少住户饲养猫只、狗只及其他宠物,以及所饲养的猫只、狗只及其他宠物的数目为何;如有,数字为何;

(二)二○○九年至二○一二年每年及今年首季,垃圾收集站收集到多少具动物尸体,其中分别有多少具为狗只、猫只及其他动物;

(三)是否知悉现时全港有多少间提供宠物遗体火化及处置服务的宠物善终服务公司、它们主要设于哪些地区及哪些类别的建筑物内,以及每年它们火化多少具动物遗体;

(四)现时有多少个当局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就焚化炉发出的「指明工序」牌照(适用于装置能力超过每小时0.5公吨的焚化炉),其中多少个是就用作焚化动物遗体的焚化炉发出的;过去五年,当局有否抽验该等动物遗体焚化炉所释出的气体是否包含二恶英等有害物质;如有,结果为何;如没有,原因为何;会否调查设于商住和工业大厦内的动物遗体焚化炉的运作有否造成空气污染;

(五)过去五年,当局每年接获多少宗涉及宠物善终服务公司的投诉、投诉的主要内容及被投诉的公司的主要所在地区为何,以及当中有多少宗涉及违反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空气污染或土地用途的相关法例;

(六)政府现时就人类骨灰提供的海上或纪念公园撒灰服务,是否包括为宠物骨灰提供撒灰服务;若否,会否考虑加设这项服务;

(七)有否研究海外地区规管宠物遗体处置和火化的法例及方式;如有,有关的火化工序是否附设于火化人类遗体的处所,以及详情为何;如否,政府会否考虑进行这项研究;及

(八)鉴于有市民指出,香港现时对宠物遗体火化服务的需求有上升的趋势,而有关的火化工序对人口稠密的社区造成滋扰,当局会否重新考虑就宠物火化服务进行立法,藉发牌制度规管该等工序;会否在规划土地用途时,拣选适合的地方以提供公众的宠物火化服务,以减少宠物遗体火化服务对居民造成的滋扰和健康问题?

答覆:

主席:

  现时,各有关政府部门可根据其权限,巡查宠物火化及善终服务处所,确定该等处所有否违反相关法例及规定,包括《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消防条例》(第95章)、《危险品条例》(第295章)和土地契约等。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如收到涉及宠物火葬服务处所的卫生滋扰的投诉,会派员到有关处所视察,并在有需要时援引《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采取执法行动。如收到有关在火化宠物尸体时排放黑烟或产生臭味的投诉,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会进行视察,并在有需要时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采取执法行动。消防处会就《消防条例》(第95章)和《危险品条例》(第295章)进行巡查及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至于涉及违反地契条款并证明属实的投诉,地政总署会采取适当的执行契约条款行动。

  我现就议员提出的问题回覆如下:

(一)根据政府统计处于二○一○年十至十二月期间进行有关住户饲养猫狗的主题性统计调查,全港约有249 400个住户有饲养猫或狗,占所有住户的10.6%。当中饲养猫及狗的住户百分比分别为4.1%(共97 100户)及7.1%(共166 500户)。

  在该166 500个饲养狗只的住户中,72.8%饲养一只狗,17.5%饲养两只狗,其余9.8%住户饲养三只狗或以上。饲养狗只总数为247 500只。

  至于该97 100个猫只饲养户,61.4%饲养一只猫,23.4%饲养两只猫,其余15.1%饲养三只猫或以上。饲养猫只总数为167 000只。

  当局并没有市民饲养其他宠物的资料。

(二)由二○○九年至二○一三年三月,食环署在各垃圾收集站合共收集了40 469具动物尸体,分项数字如下:

狗只尸体            27 106 具
猫只尸体            12 787 具
其他动物尸体            576 具
(包括兔子、乌孁、仓鼠及蛇等)

(三)根据我们掌握的资料,市面上大约有十多个宠物火葬服务营运商。这些营运商大部分位于工业大厦,亦有个别位于商业大厦或乡郊地段。当局并没有宠物火葬服务营运商每年火化动物遗骸的数目。

(四)全港共有五个焚化炉获环保署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发出的指明工序牌照,该五个设施均不是用作焚化动物遗体之用。现时在本港用作焚化动物遗体的设施属小型设备,处理能力均低于每小时0.5公吨,故此不属条例规管的指明工序,亦无需检测设施排出气体的成分。但是该等小型设施的排放,仍需要符合《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的要求,其排放不可以对邻近居民造成空气污染及滋扰。在二○○九年至二○一三年三月期间,环保署在跟进市民的污染投诉及巡查后,就该等设施违反《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的情况,采取执法行动,共提出五次检控。

(五)在二○○九年一月至二○一三年三月期间,环保署、食环署、地政总署及消防处分别接获41、21、28及10宗有关宠物火葬服务运作的投诉,主要涉及排放黑烟或产生臭味、卫生滋扰、可能违反地契条款,以及怀疑涉及管有危险品。投诉对象主要在九龙湾、观塘、葵涌及油尖旺等地区。

(六)政府提供的海上或纪念公园撒灰服务,并不包括宠物骨灰撒灰服务。我们没有计划加设宠物骨灰撒灰服务。

(七)根据我们搜集到的资料,海外地方一般会把处置人类遗骸的服务及处置动物遗骸的服务分开。动物遗骸会由动物主人自行处置或交由商业营运者处置。处置动物遗骸的方法可包括火化、埋葬、送往堆填区或分解作堆肥料或作其他用途。动物主人可决定以何种方式处置动物遗骸。在火化方面,在美国及加拿大,动物火化炉可能需要获得个别州、省或市政府环境部门有关气体排放/废物处置的批准;而在英国,火化动物遗骸须在获得当局批准的处所内进行。

(八)一如其他行业,宠物火葬场的营运者必须遵守各相关法例及地契条款。我们认为现行法例(包括《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消防条例》(第95章)及《危险品条例》(第295章))已足以规管宠物火化炉运作引起的空气污染及公众卫生问题,政府不拟另行订立牌照制度。

  一般来说,宠物尸体不会视作医疗废物。只要公众采取基本的个人卫生措施,经宠物尸体传播疾病的风险是非常低的。宠物传染病对公共卫生构成严重影响的情况并不常见。若宠物主人或相关机构把宠物尸体送交食环署处置,则必须用袋把宠物尸体妥善包裹,然后送往食环署的垃圾收集站。一如其他都市固体废物,宠物尸体会运往堆填区安全地处置。堆填区有良好的工程设计,可以防止地下水源及其他方面的污染。我们认为这个做法从公共卫生角度而言是可以接受的,政府不拟提供公众的动物火化服务。



2013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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