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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展翅青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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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虽然政府曾分别在本年四月二十四日、五月八日和五月十五日回覆本人就劳工处展翅青见计划(该计划)的质询,但有不少市民及社工继续向本人反映该计划的问题。他们指出,该计划委聘的培训机构的一些「获授权人士」(即获培训机构授权签署所有向该计划申请发还课程款项的人士,而一般由负责课程的机构主管担任),在培训课程出现问题时,掩饰他们自身的监管不力责任,并在未经求证下,或以失实的资料,将责任归咎於一些已离职的社工,以便有关机构继续获劳工处的课程拨款。政府在五月八日回覆本人质询时表示,有「一间培训机构曾主动通知劳工处,指内部覆核显示其举办的一个课程,未有依从计划书规定推行,故此该机构提出退还相关课程的所有费用」。就上述个案,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培训机构须提交由获授权人士签署确认的「申请发还课程款项」表格才会获劳工处发还款项,而该表格的备注订明,申领款项的资料「必须如实申报,任何人士如蓄意提供虚假陈述、或虚报资料,即属违法」,劳工处有否调查上述个案的获授权人士有否向其提交虚报资料;如有,调查的结果为何;劳工处有否将上述个案转介执法部门跟进;若否,政府有否评估劳工处的做法是否包庇一些涉嫌犯法的人士,以及会否令该表格上的警告字眼形同虚设;

(二)上述个案的培训机构的获授权人士是否注册社工;若是,劳工处有否将此事转介社会工作者注册局跟进;若没有转介,原因为何;

(三)上述个案所涉及的课程的举办日期、课程名称、劳工处曾发还课程款项的金额及日期,以及有关培训机构退款的日期;若劳工处未能提供有关资料,政府有否评估这会否妨碍本会监察公帑的运用;

(四)有否评估劳工处的有关人员在处理上述个案中的发还课程款项的申请时,有否监管不力;若评估结果为有,该等人员有否被纪律处分;有否评估劳工处在上述个案中是否后知后觉;

(五)劳工处的人员有否在上述个案所涉及的课程举办期间进行视察;若有,视察的方式、时数及次数为何,以及为何视察后仍出现有关课程「未有依从计划书规定推行」的情况;若没有视察而只依据培训机构提供的资料便发还课程款项,有否评估有关的劳工处人员是否监管不力;

(六)劳工处收到上述个案的培训机构的通知后,有否进行深入调查,以确定该机构的解释是否全部属实;若有调查,是否已向所有相关人士搜集资料;若没有调查,政府有否评估有关的劳工处人员是否监管不力;

(七)劳工处有否对上述个案的培训机构及获授权人士作出惩处;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八)劳工处有否取消上述个案的培训机构开办该计划的课程的资格;若有,何时取消;若否,事件发生至今,该机构获拨款开办了多少个课程、涉及的拨款总额是多少,以及劳工处有否接纳该机构同一批获授权人士签署的申请发还课程款项表格;若然,原因为何,以及有否加强对该培训机构的监管;

(九)鉴於政府在五月八日的回覆中拒绝向本会透露上述个案所涉及的培训机构的名称,以及曾接获劳工处的书面劝谕/警告的5间培训机构的名称,此举有否法律依据;若有,依据为何;若否,政府有否评估此举是否涉及劳工处包庇曾违规的机构,以及会否妨碍本会监察公帑运用及削弱市民的知情权;是否只会在市民提出司法覆核并获胜诉的情况下才会公开该些机构的名称;及

(十)过去四年,香港青年协会(该计划的其中一间培训机构)的获授权人士曾否向劳工处提供失实资料,以及该机构曾否未有依从计划书规定推行课程并曾向劳工处退还相关课程费用;若有,相关的课程的举行日期、课程名称、曾获劳工处发还款项的金额及日期、该机构退款的金额和日期,以及劳工处处理此个案的方法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国雄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展翅青见计划的培训机构须委任获授权人士核实其提交申领费用和津贴的资料,由於获授权人士的职责为行政工作,并不包括学员的辅导,劳工处并无规定他们须为注册社工。劳工处在调查有关个案时,并无发现涉嫌违法的情况,故此没有将个案转交执法部门调查或其他机构跟进。必须强调,假若发现怀疑违法的个案,劳工处必定严正处理,依法办事。

(三)及(十)在本年五月八日的回覆中提及的个案,涉及的课程是於二○一一年三月至五月期间由香港青年协会(青协)举办的「职场特训班」课程,对象为外展青年人。「职场特训班」是展翅青见计划下一个特别培训项目,对象是有特别需要的离校青年人组群,包括外展青年人、少数族裔青年人、新来港青年人、更生青年人、学习迟缓/有特殊学习需要青年人及残疾/长期病患青年人。

  劳工处在二○一二年五月收到青协的来信,告知机构的内部覆核发现,二○一○/一一年度在「职场特训班」项目下所举办的专业新娘化妆及发型设计课程,纪录上出现错误,其审计部发现单位存档文件显示上述课程所完成的训练时数为60小时,而课程原定训练时数应为120小时。青协并提出退回课程的所有费用,包括已申领发还的课程费用、垫支的学员培训津贴及处理培训津贴的行政费用合共78,870元。劳工处於二○一一年九月发放下文答覆第(四)及(五)部分所提及的款项,而青协则於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退还相关款项。

(四)及(五)在二○一一年六月及八月收到培训机构提交发还课程款项及已付学员培训津贴及行政费用的申请及所需文件,劳工处人员核对学员出席率纪录及课程评核问卷等资料,并抽样向学员进行电话访问,以确定他们曾出席有关课程及已收到应得的培训津贴。核对上述资料后,劳工处於二○一一年九月向青协发放有关上述课程的所有费用。为了监察培训课程的质素,劳工处会抽样进行课程视察,但上述课程未被抽中列入视察名单。在处理上述个案中,劳工处人员已根据守则处理个案的发还课程款项申请。

(六)及(七)劳工处对上文答覆第(三)部分所提及青协呈交的报告深表关注,并即时展开调查,包括翻查所有有关纪录,并要求机构提交进一步资料。在呈报个案后,青协表示已即时检视及加强辖下单位推行课程的行政措施及监察程序,包括要求单位必须清楚记录学员的到达及离开时间,以监察学员的出席情况,并订定一系列行政指引,要求单位严格执行,以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经深入调查经过及成因,并考虑青协主动报告及即时制订改善措施,以及过往未有同类违规纪录,劳工处决定向机构发出严正警告,并提醒若同类违规事件再次发生,劳工处会考虑即时终止机构日后举办课程及提供服务的资格。

(八)自二○一二年五月呈报事件至今,青协未有再举办任何与「职场特训班」有关的课程。劳工处在调查有关个案时,并未发现涉嫌违法的情况。因此,劳工处不会拒绝接纳有关的获授权人士签署发还课程款项申请。

  为确保机构举办的课程能符合劳工处批核时的要求,劳工处已加强就「职场特训班」课程的监管措施,包括增加对「职场特训班」课程的视察,增加抽样电话访问学员的比例,以及发信通知学员有关所报读课程的详细资料。

(九)除了上文提及的个案外,五间涉及违规个案的机构名称及违规事项如下:青协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取消开办个别课程、香港小童群益会没有严格依照规定取录学员参加个别课程、香港传艺中心个别课程导师资历未符规定、纽鲁诗教育中心没有严格遵守规定行政措施将两班课程合并,以及香港明爱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取消课程和没有遵守行政措施取录学员参加个别课程。

  劳工处一直重视展翅青见计划的培训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和课程质素,并会严格执行监管的责任。审计署在第五十九号报告书就培训课程的视察向我们提出建议。劳工处会落实一系列的措施,以加强监察课程质素,包括检讨培训课程视察的策略和整体安排。由二○一三年一月起,视察人员会在可行情况下视察在同一培训地点正进行的所有课程,以及在视察培训课程时,要求培训机构提供证明文件,以核实导师的资历。劳工处会不时检讨监管措施,确保提供适切就业服务予青年人。



2013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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