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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将军澳跨湾连接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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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年,有多间本地公司和国际企业在将军澳工业邨(工业邨)设立高端数据中心,该处亦是国际海底通讯光纤电缆(通讯电缆)登岸处。提供替代数据传输路线对提供稳定可靠的数据中心服务至关重要。现时环保大道是连接工业邨与其他地区的唯一道路,但容纳各种公用设施的环保大道地下空间已近饱和。电讯业界因此要求在拟建的将军澳跨湾连接路(连接路)大桥上架设通讯设备,以促进数据中心发展。然而,有电讯业人士向本人反映,有关的工程顾问报告向政府建议,只容许在连接路大桥上设置道路日常运作所需的公用设施,当中不包括通讯电缆及仪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有否容许电讯服务提供者在本港各主要干道及桥梁上设置通讯电缆及仪器;若有,详情及相关的政策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当局考虑可能受连接路影响的现有的或计划中的公用设施时,有否考虑在2010至2015年期间在工业邨正式投入营运、正在兴建或扩建,以及计划中的数据中心持续增加的趋势;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当局有否征询工业邨内的数据中心营运者对在连接路大桥上设置通讯电缆及仪器的意见;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当局是否已接纳工程顾问报告的上述建议;若是,原因为何,以及有否替代方案为工业邨内的数据中心提供该等设施;若不接纳,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现综合答覆如下:

  香港的道路基础设施,大致可分为一般的公共道路及快速公路,而在有需要时当局会兴建桥梁连接不同地点。

  道路基础设施的主要作用,是提供一个安全及有效率的交通网络供市民使用。当局只会在不影响这些建设运作的情况下,考虑在这些建设中加入其他设施。

  在一般公共道路(快速公路及桥梁除外),有关公用事业机构,包括电讯服务提供者,可依照既定的程序,向当局提出申请铺设如电缆等的公用设施。原则上,只要该等设施确有其需要,而有关的机构能在设施的设计、安装及运作(包括有关设施的初期建设及后续保养)上作出配合,确保对道路使用者及公众的影响减至最低,申请一般都会获得批准。

  而快速公路方面,由于交通流量较高,基于交通管理及道路安全的考虑,除了路灯、交通控制及监察系统所需的公用设施外,当局一般不会容许在快速公路的范围内铺设其他与快速公路的运作无关的公用设施。假如有关公用设施符合公众利益,而设施的铺设、日后的检查、维修和更换,均不涉及在行车道或路肩上进行挖掘,当局可考虑容许有关设施沿快速公路的路旁带设置。

  在桥梁方面,尤其是如跨湾连接路等大型桥梁,本身已需要容纳一定数量的基建设施,例如路灯、渠管、消防设备、交通管理及监察设备等,以便桥梁安全及畅顺运作。如要在桥梁上加设日常运作以外的其他设施,例如电缆及管道,不但会影响桥梁的设计,而且会加重桥梁的建筑结构的荷载。视乎额外设施的性质及结构,有关加建物亦可能会对车辆及行人的安全构成一定的影响。此外,由于这些额外的设施一般要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甚至突发性的紧急维修,届时可能有需要封闭部分或全部桥梁路面以让相关机构进行工程,这样(特别在繁忙时间)会严重阻塞交通,对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亦令桥梁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疏导交通的功能。

  鉴于上述原因,当局订立了处理加装工程建议的准则,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没有其他可行的路径铺设相关设施时,当局才会考虑容许在桥梁的结构上加设通讯电缆等公用设施。这个准则已沿用多年,各公用事业机构亦一直知悉有关规定。

  在上述机制下,当局以往曾批准电讯公司在数条桥梁,例如青马大桥、鸭脷洲桥及深圳湾公路大桥,铺设通讯光缆等设施。事实上,不少公用事业机构亦自行建造专属的管道及设施(例如香港电灯有限公司连接华富至宝云的电缆隧道),而不需要在主要干道或桥梁铺设相关设施,以减少对交通的干扰,亦更方便相关机构日后管理及安排保养维修其设施。

  就跨湾连接路而言,该项目现正处于初步设计阶段。有关工程设计的顾问报告只包括大桥本身的设计,并没有涵盖加装其他公用设施的建议。如公用事业机构,包括电讯公司,有需要在跨湾连接路铺设通讯电缆等设施,并能证实没有其他可行途径,可提交详细方案及其理据给土木工程拓展署及路政署考虑。如申请获得接纳,有关部门可在下一阶段的详细设计工作中作出适当的安排。



2013年5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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