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九题∶非法出售或使用电动单车
******************

  以下是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钟树根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最近有报章报道,本港多个地区的单车径、行人路和马路上有人驾驶一些貌似普通单车但装有小型马达的电动单车高速行驶,并且搭载乘客和货物,严重危害行人及驾驶者的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分别有多少人使用电动单车和店铺负责人出售电动单车,并因而被拘捕、检控及定罪;

(二)过去五年,当局接获涉及电动单车的意外报告数目,以及在该等意外中受伤及死亡的人数分别为何;

(三)是否知悉,第(二)项所述的电动单车的来源地及入口途径为何;香港海关有否采取特别的措施堵截其流入香港;及

(四)鉴於台湾、英国及部分的内地省市在合乎某些规定下允许使用电动单车,当局有否计划将电动单车合法化,透过发牌制度以作规管;若有,详情为何;若短期内没有计划,警方会否针对非法出售或使用电动单车加强执法?

答覆∶

主席∶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条例》),单车指经设计及构造为使用踏板驱动的两轮车辆。根据《条例》,由机械驱动的两轮车辆(包括装有电动马达的单车),是被视为「汽车」及归类为电单车。任何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必须登记和领牌。为在道路上使用而登记和领牌的汽车,须经检定宜於道路上使用,即适宜并可安全地用於公共道路上。电单车司机亦须取得电单车驾驶执照。

  就钟树根议员问题的各个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及(二)警方及运输署没有备存有关违法使用或出售电动单车的分项数字及涉及电动单车的意外的分项统计,因此我们未能提供有关资料。

(三)香港现时没有法例禁止入口电动单车,其入口清关程序和要求与一般入口货品无异。然而,在本港的道路上使用电动单车,必须向运输署登记及领牌,否则便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我们没有备存入口电动单车的来源地及入口途径的详细资料。

(四)评估汽车是否宜於道路上使用时,运输署会根据《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A章)(《规例》)的规定加以评审,并会考虑汽车在道路上的整体安全和性能,以及对其他车辆或行人的影响。

  《规例》订明,作为在道路上使用的机动车辆,电单车的设计及构造必须适当及妥善,并须装配符合规定效能的制动器、准确的速度表、安全玻璃、警告喇叭、镜子、大灯、前灯、后灯和停车灯等。

  装有电动马达的单车,在设计上通常有别於常规电单车的安全和性能标准,一般不会被视为属宜於本港道路上使用的车辆,因而不会获登记及发牌。这类单车亦因其速度、重量和操控方法,不宜与其他单车共用单车径。因此,在现阶段政府未拟容许电动单车在本港道路上行驶。

  政府会继续监察违法使用电动单车的情况,而警方会继续以情报主导的策略打击违法出售及使用电动单车的罪行。



2013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