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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监管局就售楼说明书及条例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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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传媒有关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监管局(销售监管局)审视已接获的售楼说明书及《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查询,销售监管局今日(四月二十六日)有以下回应:

  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监管局(销售监管局)由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起开始接受卖方向该局提交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的售楼说明书、价单及载有销售安排的文件,截至昨日(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六时三十分,销售监管局共收到两份一手住宅发展项目的售楼说明书、一份价单及销售安排文件。

  《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条例)规定卖方在出售一手住宅物业时,必须在出售的日期的最少七日期间内以及出售日期的当日提供售楼说明书,以及在出售的日期的最少三日期间内以及出售日期的当日提供相关价单及载有销售安排的文件。就售楼说明书而言,条例规定售楼说明书必须符合条例的要求。卖方如违反条例上述的要求,条例订明了包括罚款及/或监禁的罚则。因卖方违反上述要求而禁止其出售其住宅物业,并非条例下的罚则,亦并非立法原意。条例没有赋予执法当局权力,在卖方违反上述要求时禁止卖方出售住宅物业,这并非漏洞。

  卖方有责任确保其售楼说明书、价单及相关销售文件及广告符合法例要求。销售监管局不会就卖方发布其售楼说明书、价单及相关销售文件及广告前作审批。

  销售监管局在收到售楼说明书和价单后会尽快完成审视有关文件。如发现有怀疑违例情况,监管局会进行调查。假如监管局经调查后认为卖方有可能违例,在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会考虑把个案转介律政司考虑提出检控。如律政司提出检控,最终是由法庭裁定卖方有否违反条例,并不是由监管局裁定卖方有否违反条例。不过,假如怀疑违例的情况性质严重,对有关物业的准买方可能会造成重大损害,销售监管局会在不妨碍司法程序下尽快公布有关违例的个案及其怀疑违例的情况,让准买方有所防范,以保障消费者利益。

  销售监管局已初步审视了由卖方提交的两份一手住宅物业的售楼说明书、一份价单及销售安排文件。就两份售楼说明书而言,销售监管局认为两份售楼说明书大体上符合条例要求,当中有某些部分有改善空间,例如在住宅物业的楼面平面图部分,可更全面地述明住宅物业的外部及内部尺寸,在陈述装置、装修物料及设备方面,无须提供例如浴室及厨房的室内装置的品牌。不过,有关情况并不严重。

  销售监管局初步认为,收到的该份价单及销售安排文件符合条例要求。

  鉴於条例於四月二十九日生效,销售监管局於四月二十三日就条例去信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商会),信件内容主要是再次提醒业界在制备及提供售楼说明书时应格外留意的事宜,包括上述事项,以协助业界了解及符合条例的规定。

  此外,销售监管局继早前(四月十一日)向持份者发布了约80条常见问答(www.thb.gov.hk/tc/policy/housing/policy/consultation/2011/ordinance3e.htm)后,再於四月二十四日发布了另外数条新增的常见问答(www.thb.gov.hk/tc/policy/housing/policy/consultation/2011/First-hand_Sales_Ordinance_FAQ2.pdf)。四月二十四日发布的常见问答,已涵盖了商会在四月十七日会议上向销售监管局提出的关注点。有关的常见问答已上载於运输及房屋局的网页。销售监管局会继续与商会就条例的实施保持沟通。

  根据条例,卖方在向公众、销售监管局或销售资讯网提供售楼说明书或价单后,可按其需要修改有关文件。销售监管局会密切监察该两个一手住宅物业的售楼说明书的修订版本,是否已就销售监管局的建议作出改善,以决定下一步行动。条例生效后,销售监管局经审视有关文件如发现有怀疑违例情况,会进行调查。

  卖方在提供经检视并作修改的售楼说明书时,只要先前的版本,及经检视并作修改的版本,在发展项目开售前最少七天的期间内,并没有任何时间中断地向公众提供,则该发展项目无须在经检视并作修改的版本发出后七日才可继续出售。有关安排见销售监管局於本年四月十一日向持份者发布的常见问答。

  条例有关售楼说明书、价单、示范单位、披露交易纪录、广告以及售楼安排等的条文於四月二十九日生效。销售监管局会於四月二十九日,即条例全面生效当日起执法。

  销售监管局关注传媒表示忧虑条例对他们报道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情况的影响。根据条例第4部,任何人作失实陈述或传布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即属犯罪。条例并非针对记者,而是规管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手法,特别是以失实陈述或传布虚假或误导性资料等形式销售一手住宅物业,以保障一手住宅物业买家的权利。条例的实施不会影响记者报道一手住宅物业市场的实况。

  条例第5部提供了免责辩护条文,包括关乎涉及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的罪行,就因为发出、复制、再次传送或直播等不同形式发布资料或广告而触犯法例的情况,设有特定的免责辩护条文。在草拟有关免责辩护条文时,当局参考了《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的相关条文。条例没有收窄现行的言论空间。

  就有关发布载有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的广告、作出失实陈述和传布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的罪行而言,控方须证明有关人士知道有关资料在某事关重要的事实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罔顾有关资料在某事关重要的事实上是否属虚假或具误导性,而该资料相当可能会诱使另一人购买任何受条例规管的一手住宅物业。控方须提出证据,证明是该人士蓄意报道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又或者是该人士在罔顾有关资料是否属实的情况下作出有关报道。



2013年4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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