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四题: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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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莫乃光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当局在一九九三年藉《1992年电脑罪行条例草案》修订《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以增补第161条,订明「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的罪行(第161条)。当时的保安司在该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时指出,「把怀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进入电脑的行为订为新罪项」,旨在惩处「进入电脑以进行犯罪前准备工作,但又不足以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自第161条於一九九三年生效至今:

(一)根据第161条提出检控的个案(以及当中该控罪列为交替控罪的个案)共有多少宗;当中定罪及控罪不成立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在附表一按年列出);

(二)根据第161条提出检控的个案中,有多少宗涉及「进入电脑以进行诈骗前的准备工作」;当中定罪及控罪不成立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在附表二按年列出);及

(三)根据第161条提出检控而不属第(二)项的个案的数目,以及当中定罪及控罪不成立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在附表三按年及该等个案涉及的罪行类别分项列出)?

答覆:

主席: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列明,任何人有下述意图或目的而取用电脑,不论是在取用电脑的同时或日后任何时间,即属违法:

(a)意图犯罪;
(b)有不诚实意图而进行欺骗;
(c)目的是为了不诚实地使自己或他人获益;或
(d)不诚实地意图导致他人蒙受损失。

  上述条款旨在打击「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的行为,例如网上诈骗、非法入侵电脑系统行为等科技罪行,及透过使用电脑干犯其他罪行等。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五年。

(一)至(三)当局有备存一九九七年及以后有关《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的检控、定罪及控罪不成立的个案数字,详情载於附件。当局并没有备存控罪个案是否列为交替罪行,以及个案是否涉及「进入电脑以进行诈骗前的准备工作」的资料。

  警务处於二○一二年设立「网络安全中心」,透过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各业界持份者(包括互联网及重要基础设施的营运者)的合作,进一步加强本港对各种网络威胁的防御能力。警务处亦会继续采取不同策略打击科技罪案,包括在科技罪案调查、电子数据鉴证及训练方面,维持专业和先进的能力;与海外执法机构,其他政府部门和主要业界持份者紧密合作;及透过公共教育与及社区凝聚,提高市民防止科技罪案的意识。



2013年4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