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及经营无牌旅馆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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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女子、一名男子及一间公司因触犯《旅馆业条例》,今日(四月十七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罚款2,000元至2,8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去年十月巡查分别位於旺角兰街和新填地街的两所怀疑无牌旅馆时,乔装客人,并成功以时租形式租住上述旅馆的房间。根据牌照处的纪录,上述处所在巡查当日均未获发有效的豁免证明书或牌照,分别负责管理上述处所的一男一女因而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此外,牌照处人员去年一月巡查旺角弥敦道一所持牌旅馆时,乔装客人,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大厦内一无牌处所的房间。因此,负责管理上述处所的女子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而身为上述旅馆持牌人的公司则被控在非牌照显示的地方经营旅馆,违反《旅馆业条例》第21(3)(b)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会留有案底,最高可被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呼吁市民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电邮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网页(www.hadla.gov.hk)下载表格,以传真(传真号码:2504 5805)举报违规经营的旅馆。
完
2013年4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