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就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务有限公司新专营权动议议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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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三月二十日)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就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务有限公司新专营权动议议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议程所印载,以我名义提出的第一项议案。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於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同意批出为期十年的新专营权给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务有限公司(新巴)、龙运巴士有限公司(龙运)及城巴有限公司(机场及北大屿山巴士网络专营权)(城巴)。新巴的新专营权将於今年七月一日生效,而龙运及城巴的新专营权将於今年五月一日生效。

  为了更好地保障乘客的利益,自一九九○年代起批出的所有新巴士专营权已不受「利润管制计划」规限。而上述三个专营权也没有包含「利润管制计划」的安排。我们因此建议立法会根据一贯做法,通过今日议程所载的三项议案,确立三个新专营权不受「利润管制计划」规限。

  就此,我要感谢立法会为审议决议案而成立的小组委员会的工作,小组委员会已完成审议,对决议案并无异议。以下我会解释排除「利润管制计划」的背景和情况。

法例背景

  按《公共巴士服务条例》(《条例》)第5(3)(b)条,除非相关的条文得到立法会藉通过决议不予施行,否则《条例》订明的「利润管制计划」便适用於专营权。「利润管制计划」令致专营巴士公司在厘定车费时既能收回成本,亦能赚取预设的指定利润水平,变相令巴士票价与专营公司的利润水平直接挂恥,巴士票价因而须按预设指定的利润水平相应调整。

  早年,前立法局及当时社会上提出强烈批评,指「利润管制计划」不以专营巴士公司表现的优劣而作出利润水平保障,减少了公司提升成本效益和减低开支的意欲。「利润管制计划」亦变相鼓励公司过度扩张及提高资产价值。有鉴於此,当时的总督会同行政局决定「利润管制计划」不适用於自一九九二年起批出的新专营权。自此,负责运输事务范畴的决策局局长在每次批出新专营权后,都会在立法会动议通过决议案,以使「利润管制计划」不适用於该等新专营权。自一九九○年代开始,立法会一共通过17次决议,令「利润管制计划」不适用於新批出的专营权。

  自「利润管制计划」於一九九二年起不再应用后,政府采用了考虑一篮子因素的做法,以评估专营巴士公司的票价调整申请。考虑的因素当中包括公众的接受程度和负担能力。

现时情况

  现时,「利润管制计划」并不适用於任何巴士专营权。而政府在与新巴、龙运及城巴讨论今年稍后开始生效的新专营权时,亦清楚表明新专营权不会有准许收益的安排。事实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於二○一二年四月批出的专营权内亦没有准许收益的安排。在同月给予本会的《参考资料摘要》(THB(T)CR 2/5591/99)第19段中,政府亦表示会在三项新专营权开始生效前,提请本会藉决议使「利润管制计划」不适用於该等新专营权。

具体动议

  就此,一如过去,我们须令《条例》第27、28、29和31条关於发展基金、准许收益及「利润管制计划」的条文不适用於上述三个新专营权。

  代主席,我谨此首先动议通过有关的议案,使「利润管制计划」不适用於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务有限公司的新专营权。谢谢代主席。



2013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