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七题:预防狂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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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碧云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关注动物权益的团体的代表向本人表示,在他们作出提醒后,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辖下的动物管理中心的职员才为狂犬病疫苗贴上有效期标签,但他们其后查看有关标签时却发现疫苗已过期十个月。因此,他们怀疑有一些狗只被渔护署注射了过期的疫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渔护署每年购入狂犬病疫苗的数量、为多少狗只注射疫苗,以及处理过期疫苗的方式及数量为何;

(二)过去五年,渔护署每年有否接获狗只被注射过期狂犬病疫苗的个案;若有,详情(包括个案数目及注射疫苗的地点、日期和时间等)为何;有否调查每宗个案是否涉及人为疏忽或错误;若调查显示有此情况,对有关人员作出什么惩处;有否为被注射过期疫苗的狗只重新注射疫苗;

(三)有否评估,注射过期狂犬病疫苗对狗只的行为和健康的影响,以及狗只因未免疫而对人类安全的威胁;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有多少狗只因被注射过期疫苗而在行为和健康方面出现问题;

(四)现时有否设立机制监察及管理为狗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程序及有关疫苗的质量;

(五)过去五年,每年收到与渔护署为狗只注射狂犬病疫苗有关的投诉及查询的数目分别为何,并按投诉事项列出分项数字;及

(六)现时有否机制公布渔护署为狗只注射过期疫苗的事故,以加强市民认知?

答覆:

主席:

  俗称「疯狗症」的狂犬病是一种致命的疾病。染病的狗只如咬伤人,便有可能将疫症传给人类。全球每年有超过五万五千人因感染狂犬病致命,主要在非洲和亚洲。本港自一九八七年至今,并没有发现本地动物感染狂犬病个案。虽然香港在防范狂犬病的纪录良好,但我们应继续保持警觉,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该病再次出现。

  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已推行一套综合计划,预防狂犬病传播,当中主要的工作包括为狗只进行狂犬病防疫注射。根据香港法例第421A章《狂犬病规例》,所有超过五个月大的狗只,必须接受狂犬病防疫注射,违例者最高可判罚款一万元。狂犬病防疫注射必须每三年进行一次,保持狗只的防疫能力。

  我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过去五年,渔护署每年购入的狂犬病疫苗数量,以及每年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的狗只数量载列於附件。

  渔护署会定期检查疫苗的储存数量,并会根据疫苗的使用情况决定每年所需购入的疫苗数量。由於疫苗的有效期为三年,疫苗一般都会於逾期前用毕。万一发现逾期的疫苗,渔护署会根据香港法例第354C章《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把所有逾期疫苗当作化学废物般处理并弃置。
 
(二)过去五年,渔护署仅录得一宗为狗只注射逾期狂犬病疫苗的个案。个案发生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一头五个月大的芝娃娃狗被狗主带到渔护署位处於香港公园的防疫注射及发牌中心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并领取狗只牌照。狗主其后发现渔护署贴於牌照上的标签显示疫苗已逾期。

  相关的渔护署职员在收到通知后即时联络该名狗主,并迅速安排该狗只由渔护署兽医进行健康检查,事后证实该狗只健康无恙。另一方面,在发现个案后,渔护署亦即时检查所有存放於各动物管理中心及其他防疫注射中心的狂犬病疫苗,并没有发现其他逾期疫苗。经署方与该名狗主商讨后,该狗只已在二○一三年一月七日接受另一次狂犬病疫苗注射及健康检查。

  根据渔护署的初步调查所得,有关事件相信涉及个别职员的人为疏忽,署方现正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跟进有关职员的惩处安排。

(三)在发现个案后,渔护署曾联络有关疫苗制造商,就有关使用逾期疫苗作出查询。该制造商确认,若逾期疫苗被储存於适当的情况下而未经污染,使用后不会对动物构成伤害,但其防疫效能可能会不足。

(四)在发现个案后,渔护署就有关存放及使用疫苗的指引作出了检讨,亦改善了相关的程序。同时,署方亦已提醒负责的职员在使用疫苗前须小心检查疫苗的有效期限。

(五)根据纪录,渔护署只在二○一二年年底至二○一三年年初收到三宗有关狂犬病疫苗的投诉。全部关於上述个案。

(六)现时,渔护署会按涉及公众徖生及重大公众利益的事件适当地对外公布,以确保公众安全得以保障。



2013年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