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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及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的答覆:
问题:
今年五月发表的《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报告》提出多项建议,包括将行政长官纳入《防止贿赂条例》第3及8条的适用范围。当时的候任行政长官曾公开表示会认真考虑报告的各项建议,并会在上任后尽快落实。然而,现届政府上任至今已超过五个月,仍未就修订《防止贿赂条例》提出任何具体方案或条例草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已决定接纳报告所提的建议,将行政长官纳入《防止贿赂条例》第3及8条的适用范围;如是,将於何时向本会提交条例草案;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检讨委员会)由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先生担任主席,负责检讨现行适用於行政长官、行政会议成员及政治委任官员,用以防止和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的规管制度。检讨委员会於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提交报告(报告),共提出36项建议。建议涵盖几大范畴,包括对现行适用於政治委任官员的《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守则》)作出修订,以完善政治委任官员的申报和处理潜在利益冲突,以及接受利益和款待的规管制度、就行政长官遵守《守则》内相关条文及适用於行政会议成员的利益申报制度等事宜作出建议,及将现行的《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3条及第8条扩大适用范围至行政长官。
公众对公职人员廉洁奉公,有极高期望。因此,设立健全制度防止和处理涉及公职人员潜在利益冲突,至为重要。政府当局已在报告发表当日表示原则上认同报告的建议,并会就各项实质建议,考虑如何跟进落实。现任行政长官在报告发表当日亦以候任行政长官身分发表公开声明,欢迎报告并表示会认真考虑报告中的各项建议,上任后尽快落实。
事实上,政府至今已经落实接近一半的建议,包括修订《守则》,就处理政治委任官员涉及利益冲突及其他事宜作出规定等行政上的安排。例如清楚说明政治委任官员在决定应否接受利益时,除必须遵守相关法例外,亦须顾及所涉利益性质是否过度和频密、官员与提供利益者的关系以及提供利益者的品德和声誉。另外,《守则》亦已分开列出特定条文及提供指引,政治委任官员在接受款待前须顾及公众观感、考虑有关款待会否引致与官员的公职有利益冲突、承担任何不恰当的义务,或会令人认为有关政治委任官员在判断中有所偏颇。此外,《守则》也列明行政长官会按适当程序,决定涉嫌违反《守则》所订定有关利益冲突的个案及有关的惩处机制。经修订的《守则》已适用於本届政府的政治委任官员。
虽然《守则》的适用范围并不涵盖行政长官,但行政长官认同检讨委员会建议所体现的精神,即行政长官须严守最高的操守准则,为大众树立榜样,恪守与政治委任官员及公务员至少同样严格的规定,以维护公众对政府廉洁的信心。行政长官亦已表示在适用的情况下,他会遵守《守则》内的有关规定,确保他的公职与个人利益之间并无实际或潜在的冲突。事实上,自上任以来,行政长官已按照《守则》的规定,申报其财务及其他利益。申报的公开部分亦已上载於互联网,供公众查阅。
政府当局现正积极跟进余下的建议,包括就行政长官如何考虑和处理政治委任官员涉及利益冲突的问题制订指引;在稍后进行的政治委任制中期检讨中跟进有关检讨政治委任官员离职后工作的规管机制;以及研究修订《防止贿赂条例》,将行政长官纳入第3及8条的适用范围。相对於已大致完成的修订现有《守则》和正在进行的草拟指引工作,落实立法的建议尤其需要谨慎行事。
就修订《防止贿赂条例》的建议,报告建议修订该条例的第3条,规定行政长官如未获一个专责的法定独立委员会给予一般许可或特别许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刑事罪行。报告亦同时就独立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提出一系列的建议。
此外,检讨委员会亦建议修订《防止贿赂条例》第8条,规定与政府进行任何事务往来的任何人士,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行政长官提供任何利益,即属刑事罪行。
由於这些建议牵涉修改法例,政府当局必须谨慎处理,并详细研究有关建议,包括在运作层面的操作性,以及建议对现行《防止贿赂条例》可能造成的影响。例如现行条例第8条若扩展至直接适用於向行政长官提供利益的人士,将会令一些在行政长官进行地区探访时,出於礼貌或善意向行政长官送赠小礼物或纪念品的市民,也会因单纯与政府有某程度的事务往来而可能触犯法例。有见及此,检讨委员会建议如行政长官获一般许可接受利益,该项利益的提供者将不受有关法例条文所约束。由於检讨委员会提议的豁免在现时的《防止贿赂条例》中并无先例,因此我们需要详细研究有关的豁免,会否对现行条例第8条以至整条条例的有效执行造成影响,以免与现时适用於包括政治委任官员及公务员在内的订明人员行之有效的规管机制有冲突。
总体而言,在考虑如何落实检讨委员会提出有关修订《防止贿赂条例》的建议时,政府当局需要通盘及详细考虑各项相关问题。新一届政府上任短短五个月,虽然工作非常繁重,但我们高度重视检讨委员会的建议,并已就如何落实修订《防止贿赂条例》的建议进行详细研究,待有进展,我们会就研究结果谘询立法会。
多谢主席。
完
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