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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西班牙签署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及移交被判刑人士协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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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昨日(十一月十五日)与代表西班牙政府的司法部副部长费兰度.罗曼在西班牙马德里签署有关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及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双边协定。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两项协定的签署充分反映两地在加强国际法律合作以及携手打击跨境犯罪的决心。

  是次签订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及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协定是香港特区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的第二十八份及第十二份同类协定。

  根据《基本法》,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下,香港特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回归以来,香港特区一直积极拓展有关安排,透过与更多的司法地区签署相关协定,建立更广阔的相互法律协助网络。

  香港特区与西班牙签署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载有同类国际协定的所有主要条款及保障,所涵盖的协助包括:

(一)辨认和追寻有关的人;
(二)送达文件;
(三)取得证据(包括文件、物品或纪录);
(四)执行搜查和检取的请求;
(五)为有关的人出席提供协助而给予便利;
(六)安排暂时移交被羁押的人以提供协助;
(七)追查、限制、充公和没收犯罪活动的得益和工具;
(八)交付财产,包括复还财产及借出证物;
(九)交换关於在被请求方的刑事作为以及在该方提起的刑事法律程序的资料;及
(十)符合协定的目的且不抵触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协助。

  其他二十七个与香港特区已签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的司法管辖区分别是澳洲、美国、法国、英国、新西兰、意大利、大韩民国、瑞士、加拿大、菲律宾、葡萄牙、爱尔兰、荷兰、乌克兰、新加坡、比利时、丹麦、波兰、以色列、德国、马来西亚、芬兰、印尼、日本、斯里兰卡、南非及印度。

  就移交被判刑人士协定,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说:「把被判刑人士送回原居地服刑,让他们回到没有语言和文化障碍的环境;而亲友又能定期探望他们,有助他们改过自新。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是促进香港特区与其他地区进行这类移交。」

  其他十一个与香港特区已签订移交被判刑人士协定的司法管辖区分别是美国、英国、斯里兰卡、泰国、意大利、菲律宾、葡萄牙、澳洲、比利时、法国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2012年11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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