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经营及管理旅馆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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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女子今日(十一月七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旅馆业条例》,分别被判罚款2,500元至3,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於本年一月及四月巡查分别位於尖沙咀金巴利道、旺角山东街及弥敦道的三所怀疑无牌旅馆时,乔装成客人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旅馆的房间。这三间处所在巡查当日均未获发有效的豁免证明书或牌照。因此,负责管理金巴利道及山东街处所的两名女子及经营弥敦道处所的一名女子均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最高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呼吁市民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致电邮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网页(www.hadla.gov.hk)下载表格,以传真(传真号码:2504 5805)举报违规经营的旅馆。



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