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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同志平权」议案的开场发言:
代主席:
何秀兰议员今天提出的动议辩论,是一个严肃的议题。我首先向各位议员阐述特区政府在这个议题上的看法。
特区政府认为人生而平等,应同样享有平等机会,并应在社会上致力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行为。在这个原则下,特区政府一直透过不同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各阶层提倡反歧视的价值观念。任何歧视的原因,无论是基於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性倾向等,都应该致力消除。政府的政策目标,是在社会建立多元包容和互相尊重的文化和价值观。事实上,政府在过去多年推行多项措施以促进不同性倾向人士享有平等机会。这些措施包括设立平等机会(性倾向)资助计划。这个计划旨在资助相关的社区活动,促进不同性倾向人士或跨性别人士享有平等机会,或为性小众提供支援服务。多年来,我们透过这计划共资助了超过一百四十项由非政府机构举办的活动和提供的服务,批拨的资助金额超过七百八十万元,当中包括讲座、工作坊、话剧及音乐剧表演、展览、印制资料小册子、制作网页等,对象包括教师、学生、社工、不同性倾向人士及跨性别人士的家人,以至普罗大众。
此外,政府亦进行多方面的宣传推广,包括制作及播放电台宣传声带、张贴海报宣传、举办各类公开比赛及展板巡回展览、制作及派发印有促进性小众平等机会信息的纪念品予非政府机构、青年及市民等等的活动,藉以宣扬不同性倾向人士及跨性别人士都应享有平等机会的信息。
在雇佣范畴方面,政府在一九九八年编制了《消除性倾向歧视雇佣实务守则》(《守则》),协助雇佣双方自我规管,致力消除雇佣范畴中的歧视措施和行为,使到不同性倾向人士均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政府不但承诺会遵照该《守则》内所载的各项良好常规,亦向私人机构推广《守则》,鼓励不同行业的雇主和雇员自发推行《守则》所载的措施。
此外,政府当局亦在二○○四年九月成立少数性倾向人士论坛,就本港少数性倾向人士与跨性别人士的关心的事宜交换意见。
代主席,我们认同我们应致力在社会上消除对不同性倾向人士的歧视行为,但我们同时留意到,社会上对应否进行立法一直存在分歧。在一九九六年政府就性倾向歧视进行公众谘询时,有超过八成提交意见的团体及市民强烈反对当局制定关於性倾向歧视的法例。当政府当局於二○○五年再就市民对同性恋者的看法进行意见调查时,亦有百分之三十四点五的受访者认为政府不应在那阶段立法,支持的只有百分之二十八点七。有部分人士要求政府尽早就这方面立法,但同时亦有另一部分人士基於家庭价值观、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等基本价值信念考虑,或基於对社会制度和社会资源分配的冲击,认为影响深远而提出反对。时至今日,这个分歧的状况仍然存在。我们在二○○九年时经历过就《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的讨论,深刻体会到这个议题的敏感性和争议性。
代主席,何秀兰议员的议案中提到平等机会及基本权利。但「平等机会」和「基本权利」是两个相关但不等同的概念。「基本权利」可以被理解为比「平等机会」涉及更阔、更广和更深的范畴,对现行社会制度、家庭观念、结婚和领养等权利,都会造成结构性的影响。钟国斌议员提出的修订案,相信亦是看到这一点。香港现时很多法例和多项政策,例如申请公共房屋、税务宽免安排、雇员的医疗福利等,都是以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作为基础。现时社会上仍有不少意见认为,如果容许同性恋者结婚或容许他们享有已婚人士的各项权利或福利,将带来广泛和深远的影响。作为政府当局,我们必须小心处理这个议题。我们最重要的考虑,是究竟采取何种政策措施,较能保障不同性倾向人士的平等机会,较能促进社会上消除歧视行为。我们不愿意看到,这个议题重新在社会上挑起争端,形成对立,对保障不同性倾向人士的平等机会,反而会造成反效果。
代主席,我们理解今日原动议辩论所述及的是「谘询」而并非立法,但对不少人来说,谘询可能是立法的开始,而且何秀兰议员所提出的议案,除了平等机会外,更包括基本权利。据我们的资料掌握,加拿大在九十年代开始立法禁止性倾向歧视后,於二○○五年亦立法将同性婚姻合法化;英国於二○○三年订立在雇佣范畴禁止性倾向歧视的条例,继而在二○○五年容许民事结合,承认同性伴侣关系。我们留意到,陈志全议员在其修订议案中要求政府在本届立法会任期内启动立法工作,范国威议员更要求把谘询扩大至包括《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消除性倾向歧视雇佣实务守则》,及不同性倾向人士的身体检查等,而叶刘淑仪议员则认为政府现行的措施不足。
代主席,政府当局会小心聆听各位议员就这些提案的意见,我会在稍后时间再作回应。
代主席,我谨此陈辞。
完
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