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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调升最低工资水平至时薪33元或以上」议案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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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调升最低工资水平至时薪33元或以上」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我再次感谢冯检基议员今日提出有关调整最低工资水平的动议辩论和何秀兰、张超雄和张国柱三位议员提出的修正案,以及二十八位议员在刚才四小时所提出的宝贵意见。我想作出重点回应。

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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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属高度外向型的经济体系,因此工资和价格的弹性,对保持香港的竞争力和抵御外围冲击的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我想强调,《最低工资条例》的目标,是设定工资下限,以防止工资过低,并同时确保不会严重损害本港劳工市场的灵活性、经济竞争力,同时我们不希望最低工资的实施会对弱势工人的就业机会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事实上,现时有些雇主已不时因应实际运作需要及劳工市场实况,以高于最低工资的薪酬,给予现职雇员和招聘新雇员。

  最低工资委员会在检讨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时,需要在防止工资过低与尽量减少低薪职位流失的目标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并要顾及维持香港经济发展及竞争力的需要。委员会就行政长官的要求在作出最低工资的建议水平前,已参考反映最新社会经济及就业情况的一篮子指标,详细分析工资分布数据及其他调查所得的资料,并就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可能影响作出全面评估,以便有效及适时地顾及转变中的社会、就业及经济环境。委员会亦进行了公众谘询,掌握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对社会各界及不同行业的影响和相关意见。

  有议员提出28元的最低工资水平是基于二○○九年第二季的数据,所以严重滞后。这是一个严重误解,我在上星期三,即十月二十四日答覆郭伟强议员的口头质询时已作出澄清。我想在此重申,临时最低工资委员会除了参考二○○九年第二季的工资统计数据外,亦同时考虑二○一○年的本地生产总值和通胀预测,以及当时最新的工资、就业及各项企业营运数据,特别是工资和就业收入的最新变动,以处理时间差距的问题。

  同样地,最低工资委员会在检讨最低工资水平时,不单分析了收入及工时按年统计调查的工资分布数据,亦参考了反映最新社会经济及就业情况的一篮子指标,包括其他公布频率较高及较新的相关指标,例如:本地最新经济表现及预测、通胀、劳工市场情况及失业率等,以掌握经济及劳工市场的最新情况及前景。

  最低工资委员会已就法定最低工资的建议水平达成一致共识,政府会认真地审视和考虑委员会的建议,并会尽快就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作出决定。根据《最低工资条例》,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考虑最低工资委员会的建议后,可以刊宪,经立法会「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订明法定最低工资的水平。如果立法会不同意而予以否决,建议的水平及实施日期便不能生效。

  正如我在开场发言时提到,社会人士对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持有不同的意见,但最低工资对本港的经济和就业是有广泛和深远的影响。在厘定最低工资水平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以数据为依归,并取得适当的平衡。故此,《最低工资条例》订明立法会可批准或撤销但不得修订建议的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检讨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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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工资条例》规定最低工资水平须每两年至少检讨一次,这是务实的安排,能够同时顾及三个元素:一是规范,二是保障雇员权益,三是灵活性,对社会以及雇员和雇主皆有好处。

  法例确立最低工资委员会每两年至少检讨最低工资水平一次,令检讨周期绝对不能超出两年的时限,但在有需要时,亦可以加快进行检讨。相反,如果硬性地规定每年都要检讨最低工资水平一次,是会削弱本港劳工市场的灵活性,从而延长香港面对外来冲击时所需的调整期。在过去十多年,香港经济经历了四次逆转,包括一九九七年亚洲金融危机、二○○一年科网泡沫爆破、二○○三年沙士及二○○八年金融海啸。而香港经济每次都能迅速从谷底反弹,劳工市场的灵活性起了一定的作用。硬性规定最低工资水平一年一检,会令劳工市场的调节受到很大的制肘,雇主制定服务合约、商务合约时,便难于预算当中的薪酬开支成本,而对企业经营造成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部分雇主为保留控制劳工成本的弹性,可能倾向提供短期雇佣合约,聘请较多散工代替长工,导致雇佣合约零散化的现象,对就业带来不利影响。

  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以数据为依归的原则来厘定,如果各项数据都显示有检讨最低工资水平的必要时,我们可少于两年便进行检讨。相反,当经济转差、工资水平有向下调的压力时,目前的安排可以让最低工资委员会有更多时间收集数据,经深入考虑后才提出建议。其实有很多实施法定最低工资的地方,例如英国、爱尔兰、美国及加拿大,包括英属哥伦比亚省、安大略省,甚至没有在法例上订明检讨周期,而是灵活地安排。事实上,最低工资在香港实施时间尚短,影响仍未完全浮现,我们必须审慎考虑是否应该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便将检讨周期改变。

最低工资委员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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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工资委员会目前由一位私人执业的资深大律师担任主席,成员包括三名来自劳工界的人士,三名来自商界的人士,三名学者及三名政府人员,可以全面考虑及兼顾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对劳资双方以及社会、经济和就业的影响。

  政府委任最低工资委员会成员的原则,是委任合适的人士以切合委员会的需要;只要是对有关界别有深入认识的适合人选,都会被考虑委任。委员会的主席及非官方成员全部以个人身分获得委任,并不是由个别团体提名,务求委员会可以客观、独立、理性及全面地考虑不同界别的意见,以香港整体利益为依归,共同厘定及建议最低工资的合适水平。

残疾雇员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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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残疾雇员方面,我要指出,社会普遍认同推动残疾人士就业应建基于强化他们的能力和发展他们的才干和潜能,并透过社会各界的协作为他们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和环境,让他们得以全面融入社会。

  我们认为应该帮助残疾人士凭着他们的能力,获得合适的工作和薪酬。若因其残疾而受聘用或获得工资补贴,可能令残疾人士被视为社会的负累,使他们不被同事所接纳,也影响他们融入社群。倘若残疾人士是综援受助人,他们及其符合资格的家庭成员已获提供安全网以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对有收入的残疾雇员而言,如家庭的经济状况符合领取综援的资格,政府会继续向他们发放综援以补贴其认可需要之不足。至于在综援网以外的人士,不论是残疾人士或其他不同类别的社群,现时政府均无意提供常设的工资补贴。但我们会继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包括推行有时限而具针对性的就业支援或津贴计划,以适切地协助及鼓励失业人士求职及持续就业。

  《最低工资条例》确立了残疾雇员与健全雇员同样受到法定最低工资的保障,有权收取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薪酬。顾及到一些残疾人士可能会面对就业困难,《最低工资条例》提供特别安排,让残疾人士可以透过生产力评估去确保就业不受损害。

  为避免在法定最低工资制度下窒碍雇主聘用残疾人士,雇主如因生产能力评估结果而作出解雇,可获豁免受《残疾歧视条例》规限。但我要强调,这项豁免只限于评估结果,不涉及其他情况,如雇员因残疾而被解雇,而并非因未能达致其雇用的工作要求,《最低工资条例》并不会影响有关雇员根据《残疾歧视条例》向雇主提出的申索。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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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香港的法定最低工资制度,是经多年讨论之后得出来的社会共识。今天辩论的多个议题,在最低工资立法的过程中,已经全面、仔细、详尽地探讨过,而《最低工资条例》的所有条文,都是由上届立法会经深入讨论和详细审议后通过。

  香港实施最低工资只有短短一年半的时间,经验尚浅,我们会继续密切注视最低工资的实施情况,客观评估法定最低工资的全面影响,累积运作经验,目前实在不宜仓卒对这制度作出任何改变。现在要处理的事项是政府会认真审视最低工资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考虑最低工资委员会达致共识的建议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然后尽快作出决定。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2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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