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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残疾人士就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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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耀宗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不少残疾人士的团体向本人反映,现时残疾人士在寻找工作上遇到很大的困难。就有关残疾人士就业的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由二○○九年至二○一二年九月,政府部门聘请残疾人士的统计数字(请按附表一的残疾类别列出有关数字);

(二)由二○○九年至二○一二年九月透过劳工处的就业服务获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士的统计数字(请按附表二的残疾类别列出有关数字);

(三)现时有否研究采取新措施,协助或推动各政府部门和公私营机构雇用残疾人士;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会否重新考虑引入「残疾人士就业配额制度」,以立法方式规定企业须雇用指定百分比的残疾人士;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的政策目标,是要确保残疾人士有平等机会在公开就业市场担当具生产力和有酬劳的工作。我们已订定了合适的法例措施,以防止就业和工作间的残疾歧视;并一直致力为残疾人士提供一系列的就业支援和职业培训服务,包括劳工处协助残疾人士在公开市场就业的展能就业服务、社会福利署(社署)和职业训练局提供的职业康复训练,以及雇员再培训局为残疾人士提供的再培训课程等。此外,劳工及福利局(劳福局)与康复谘询委员会及多个社会界别协作,透过公众教育、宣传、探访等活动,向各界推广残疾人士的工作能力,并鼓励各界聘请残疾人士和购买康复团体的产品和服务。

  就谭耀宗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据统计,二○○九年至二○一二年(注)公务员体系内残疾人士按残疾类别的分类统计(跟谭议员的分类大同小异)数字载於附件三。

(二)由二○○九年至二○一一年,劳工处展能就业科分别录得2  436、2  405及2  403宗残疾求职人士成功就业的个案;由二○一二年一月至九月,则录得1 939宗个案。有关这些就业个案按其残疾类别(跟谭议员的分类大同小异)的分类统计数字载於附件四。

(三)政府一向积极鼓励政府部门、政府资助机构和法定团体聘用残疾人士。政府作为雇主,致力在合适的情况下安排残疾人士在政府内工作,并欢迎残疾人士申请政府职位。符合政府职位基本入职资格的残疾应征者,无须再经筛选,直接获邀参加遴选面试或笔试。残疾应征者会适当地获优先考虑,使他们能与健全应征者在同等基础上竞争。此外,在为招聘而设的笔试/面试中,如果有残疾人士要求特别笔试/面试安排,部门均会考虑他们的要求而作出适当安排。公务员事务局一直密切注视各政府部门是否有效地执行政府聘用残疾人士政策。同时,为帮助残疾员工妥善执行职务,政府提供不同形式的在职协助,包括改装工作间或办公室设施、适当调整工作模式或工作时间表,以及提供适当器材等。公务员事务局亦拨款为残疾员工购置有助他们在工作地点更妥善执行职务的辅助器材,包括点字显示器、屏幕阅读软件、电话扩音器等。政府会贯彻上述聘用残疾人士政策及推广措施,促进残疾人士就业。

  劳福局亦一直要求各政策局积极鼓励其政策范围下的公共机构和资助团体制订雇用残疾人士的政策和措施。有关的措施可包括:参考公务员队伍的经验,以制订有关雇用残疾人士的政策和程序;在年报内公布雇用残疾人士的统计数字;以及优先购买康复团体的产品和服务等。

  此外,劳工处展能就业科为残疾求职者提供免费及个人化的就业服务,协助他们公开就业。该科并推行「就业展才能计划」,透过职前培训,提升残疾人士的就业竞争力,及向雇主提供津贴,以鼓励雇主聘用他们并提供培训及支援。为加深雇主对残疾人士工作能力的认识,展能就业科已制作新一辑介绍成功就业个案的短片和照片,以便在作推广性探访时,使用平板电脑向雇主展示这些短片和照片。该科会继续积极联络各界雇主,鼓励他们为残疾人士提供更多合适的职位。

  社署则透过「创业展才能」计划(计划)向非政府机构提供种子基金,协助它们开设小型企业,为残疾人士创造就业机会。在计划下,非政府机构就每项业务最多可获200万元拨款,以作为创业初期的资本及营运开支。计划规定有关业务所雇用的残疾人士,不可少於其受薪雇员总数的50%。当局在今年已向计划注资一亿元,并将资助期由最长两年延长至三年。此外,为鼓励雇主聘用残疾人士,我们会资助聘用残疾雇员的雇主购买辅助仪器及改装工作间,以协助残疾人士公开就业并让残疾雇员在执行职务时更有效率。每聘请一名残疾雇员,雇主最多可获发二万元的资助。我们又会提供500元的导师奖励金,鼓励雇主为残疾雇员提供在职指导及协助他们适应新工作。

(四)根据欧洲议会及国际劳工组织分别於二○○○年及二○○三年就促进残疾人士就业进行的研究,海外国家推行强制性就业配额制度以协助残疾人士就业并未见成功,部分国家亦已取消其配额制度。主流趋势是制定反残疾歧视法例和其他加强支援残疾人士就业的措施,而非制订就业配额制度。

  事实上,强制性的就业配额制度会令残疾人士被视为社会的负累,使他们难以为同事所接纳,不利他们融入社会。有见及此,我们认为应该帮助残疾人士凭他们的能力去觅得合适的工作,而非因其残疾而给予工作。我们除提供职业训练和就业支援予残疾人士外,亦会继续采取正面的鼓励措施,包括嘉奖良好雇主、推广良好的做法及为雇主提供诱因和协助等,以促进残疾人士的就业机会。

注:有关统计以每年的三月三十一日为截数日期。我们并没有截至二○一二年九月的现存资料。



2012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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