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例经营及管理旅馆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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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女子今日(八月十五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旅馆业条例》,分别被判罚款2,500元及8,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於今年一月巡查佐敦佐敦道一所持牌旅馆时,乔装成客人以日租形式租住大厦内另一无牌处所。因此,负责经营该处所的女子被控在牌照显示的处所以外的地方经营旅馆,违反《旅馆业条例》21(3)(b)条。

  此外,牌照处人员於同月巡查旺角亚皆老街一所持牌旅馆时,乔装成客人以日租形式租住大厦另一无牌处所。因此,负责管理该处所的女子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及因妨碍公职人员行使《旅馆业条例》赋予的权力而被控违反条例第21(6)(b)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最高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呼吁市民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致电邮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网页(www.hadla.gov.hk)下载表格,以传真(传真号码:2504 5805)举报违规经营的旅馆。



2012年8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