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非法劳工行动拘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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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昨日(八月六日)在全港各区展开一项代号名为「曙光行动」的打击非法劳工行动,共拘捕十一名非法劳工及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人士。
「曙光行动」於昨日早上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八时三十分进行,共搜查了十四个目标地点,包括装修中的单位、货仓、美容店、日式餐厅及酒楼等。在行动中,入境处共拘捕了十一名非法劳工及一名涉案雇主。被捕的十一名非法劳工为四男七女,年龄由23至49岁,其中五名人士持有担保书(俗称「行街纸」)。此外,当中一女子涉嫌使用及管有他人的香港身份证。同时,一名香港居民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而被捕。
入境处发言人称:「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他人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亦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接受雇佣工作,开设或参与业务,均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有关条例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判刑作基准。」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完
2012年8月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