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例经营及管理旅馆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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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名女子及两名男子今日(八月一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旅馆业条例》,分别被判罚款三千元至五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於今年一月巡查分别位於福荣街及弥敦道的三所怀疑无牌旅馆时,乔装成客人成功以日租或时租形式租住该三所旅馆的房间。这三间处所在巡查当日均未获发有效的豁免证明书或牌照。因此,负责经营或管理该等处所的人士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至於在弥敦道经营旅馆的男子被控在所持牌照显示的处所以外的地方经营旅馆,违反《旅馆业条例》21(3)(b)条。

  此外,牌照处人员亦在今年一月巡查旺角弥敦道一所持牌旅馆,乔装成客人以日租形式租住大厦内另一无牌处所。负责经营上述处所的女子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21(3)(b)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最高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呼吁市民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致电邮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网页(www.hadla.gov.hk)下载表格,以传真(传真号码:2504 5805)举报违规经营的旅馆。



2012年8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