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2011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第4、10、12、13及14条的回应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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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七月十三日)就《2011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第4、10、12、13及14条的回应全文:

  关於有议员提出有关干扰上诉委员会列为罪行这方面的意见,我想指出,除香港法律中已有先例之外,我们在草拟的时候,亦已参考过其他普通法地区,包括英国和纽西兰的相类似上诉委员会,亦有类似的安排。有关规定,我们认为不会影响声请人向上诉委员会作出陈述的权利,而修正后的条文,将会更清晰界定何等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罪行。

  根据现时声请审核机制所作出的任何决定,若果是以不合理的方式作出,一向都可以受到司法覆核,附表四第六条是不会影响声请人有关的权利。



2012年7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4时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