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五题:违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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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麦齐光的答覆:

问题:

  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而新任行政长官位於港岛山顶贝璐道裕熙园的两间洋房住宅早前被发现有六项违例建筑工程(僭建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就过去一个月来所报道的涉及上述物业的违规僭建进行刑事调查;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当局现时对行政长官及问责制下主要官员(问责官员)进行品格审查时,会否审查其持有的物业有否违反与僭建有关的法例;若否,鉴於社会关注他们这方面的违法及操守问题,当局会否在行政长官及问责官员的品格审查制度中加入相关审查;及

(三)鉴於上述物业於一九九九年转让时,已由注册专业人士检查有否僭建物,但当局早前却证实有六项僭建物(包括停车位对下有一个二百四十平方的地牢),而早前有注册专业人士再检查该物业后,公开表示相信僭建的地牢不是在二○○○年入伙后加建,应是该洋房及庭园的原设计电源控制室,当局会否就於一九九九年负责检查上述物业的注册专业人士有否诚实地履行其专业职责,以及僭建的地牢是否在获批入伙纸前已违例兴建而展开调查?

答覆:

主席:

  正如上星期议员提出的一个类似问题,我想重申政府十分重视有关违例建筑工程(一般称「僭建物」)问题,并一直以楼宇安全为先,以实事求是,按缓急轻重,分类处理。我们已制订清晰的僭建物执法政策,而屋宇署亦一直按依法办事、一视同仁的精神,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条例》)及现行的执法政策处理僭建物个案,包括贝璐道4号的4号及5号屋的僭建物个案。

  对於经由公众举报或传媒报导涉及高级政府官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个案,屋宇署已订出率先处理程序,尽快安排实地视察,以早日释除公众疑虑。

  经实地视察后,屋宇署会按照《条例》及现行的僭建物执法政策,不偏不倚地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屋宇署在采取执法行动时,并不会因业主的身份而作任何特别安排,而是按依法办事、一视同仁的精神。

  在刑事调查方面,屋宇署在执行有关僭建物的工作时,一贯的政策和取态是要求业主尽快纠正违规情况,以确保安全。

  在一般情况下,屋宇署不会就是否有人违反《条例》进行刑事调查。屋宇署在处理涉及高级政府官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个案时,亦会按此一贯原则及取态决定所需的跟进行动,业主的身份并不是屋宇署考虑是否进行刑事调查的因素。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屋宇署现时正循处理一般僭建物的程序跟进有关个案,不会对是否有人违反《条例》进行刑事调查。屋宇署会继续留意事态发展,并继续分析及整理所收集到的资料,以确立应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二)按照《基本法》和本地相关法律,行政长官通过选举产生,并由中央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在竞选过程中,需向社会交代个人的经历和背景。故此,个人的品格、操守、言行和理念等,都受到市民、选举委员会委员和传媒的严格审视。

  政治委任制下的主要官员均接受深入审查。特区政府会向有待提名担任主要官员的人选提供深入审查表格,其内容与公务员使用的相同,所须填报的资料包括个人资料、教育背景、参与的社交活动、工作履历和家庭成员。受审查者另须提名两位谘询人。

(三)有关物业在一九九九年转让时由注册专业人士检查是否有僭建物,屋宇署并没有这方面的相关资料,故当局现阶段未能决定是否需要展开调查。

  至於位於贝璐道4号的5号屋停车位对下的楼面空间,屋宇署指出,该署在一九九二年向有关物业发出占用许可证(一般称「入伙纸」)时,已巡视并确认楼宇是按照批准图则建造的,而屋宇署目前收集到的资料未有显示该楼面空间在获得入伙纸前已经建成。屋宇署会继续留意事态发展,并分析及整理所收集到的资料,以确立应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2012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