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三题:香港女童军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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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答覆:

问题:

  香港女童军总会(下称「女童军总会」)是根据《香港女童军总会条例》成立的法定机构。本人曾揭发该会在2010年9月16日透过传媒发出该会「慈善奖券已推出超过20多年,从未曾有50%回款给队伍」的声明不符事实。本人在2010年又揭发女童军总会会长在违规的情况下委任该会的香港总监。本人就上述问题在本年6月27日提出质询,但有家长、女童军领袖及女童军总会职员均向本人表示,民政事务局局长(下称「局长」)就该质询作出的答覆无视全港女童军在街上艰辛地售卖慈善奖券,但该会「肥上瘦下」削减慈善奖券回款,导致各小队经费不足,该会又在酒店或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下称「会展」)筵开数十席举办周年大会的情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要求女童军总会,立即在小队售出第一千零一张慈善奖券开始,将回款比率回复至从前的百分之50;若会,何时执行;若否,原因为何;因应该会的收益因奖券回款比率下降而变相增加,会否按增加的收益款额削减该会的经常性资助金拨款;

(二)是否知悉,现时女童军总会的总干事一职是否须要由具大学毕业学历的人士出任;若须要,为何局长在本年6月27日答覆本人就该会委任了一位只有中学教育程度的总干事的质询时指出,有关条例、该会会章和内部守则对总干事的学历没有特定要求;若否,为何局长在2010年10月27日给本人的回覆指根据总会提供的资料,大学毕业是其中一项应征要求;现任总干事是否具大学毕业的学历、在哪间大学毕业及毕业的年份;局长会否就监管失当而负责下台;及

(三)鉴於女童军总会能得到赞助在酒店或会展筵开数十席举行会员大会,政府是否应该立即根据该会员大会的花费,将该会的经常资助金拨款削减相同金额,以有效地运用公帑及建立慈善团体节俭的形象?

答覆:

主席:

  香港女童军总会(下称「总会」)是独立的法定非政府机构,根据法例、会章及内部规则运作,政府尊重其独立性。民政事务局为女童军总会的青少年发展活动提供资助。就梁国雄议员提问的三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本局於2010年10月27日、2012年6月27日及7月4日的立法会会议上答覆梁议员的书面提问时已指出,总会的筹款活动是属於其内部事务,民政事务局无意介入。据总会表示,回款制度及回款率是因应总会的整体需要而调整。总会又表示,销售奖券的回款只是一种对小队投入筹款活动的鼓励,作为基本经费以外的额外资源。小队的运作并非单靠销售奖券的回款来支持,在小队有额外需要时,亦可以向总会申请拨款。

(二)总会职员的任命为总会的内部事务。据总会提供的资料,《香港女童军条例》、总会的会章和内部守则,都对总干事的学历无特定要求。民政事务局於2012年6月27日立法会会议上的书面回覆中转述了总会提供的上述资料。由於聘请总会职员是总会的内部事务,总会因应会务需要为招聘总干事一职定出要求,实属正常。本人於2010年10月27日立法会会议上的书面回覆中,转述总会提供的资料,招聘总干事的其中一项要求是大学毕业的学历。我上述两次回覆并无矛盾。

  至於梁议员查询有关现任总干事的详细学历,属个人资料,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保障。资料当事人已向我们表示不同意因应是次梁议员查询公开有关资料。

(三)本局已经在2012年6月27日及7月4日立法会会议上的书面回覆中指出,总会的周年大会及晚会属其内部事务,而总会表示,晚会的支出由参与该晚会的人士或其他赞助承担,并不涉及总会的日常运作资金,亦不涉及公帑,所筹得的款项将用於总会的女童军发展及举办活动之用。总会是独立的非政府机构,政府无意介入其内部事务,亦不会因该会的筹款方式而影响民政事务局对该会就青年发展活动方面的资助。



2012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