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局局长与传媒谈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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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麦齐光今日(七月六日)出席电台节目后会见传媒的谈话内容∶

发展局局长:我刚才在节目中已作出说明,对二十五年前的事件作出解释。曾景文先生我是认识的,是公务员的同事。我当时住在城市花园第一期,在第二期发展时,我排队买楼花时碰到曾先生,大家也是抱投资的心态。我把物业出租予一位公务员同事会有较稳定的收入,所以我便有此决定。我刚才在电台节目中也作出了解释。

记者:我们比较关注租金厘订,当时你们有没有用尽可领取的租金上限,甚或超逾你们薪级点可领取的租金上限?

发展局局长:这是二十多年前的事,具体数字我真的记不起,但当时申领的租金,是按薪级表订明可以得到多少,便申请多少。如果市值租金较薪级表订明可以领取的为高,是要自己补贴;但如果薪级表批准的租金高於市值,便只能够拿取市值租金。每一份租约都要让公务员事务局或当时的铨叙科审批。每一个月我真真正正有交租,所以正如我昨日所说,这不应该违法。

记者:有否觉得这样做法是走法律罅,对不起市民?

发展局局长:供楼是二十多年前置业的方法,很多香港人均想这样做。我可以租屋予一位公务员同事,或一位非公务员,其实想法也是一样;租予一位公务员同事,我觉得租金收入较稳定,就是这个考虑。

记者:但以公帑替自己供楼,会否觉得不适当?

发展局局长:我领取公务员津贴去租屋,并用於租屋上,我觉得根据当时公务员的租屋条例,并没有违规,是可以做的。

记者:为什么让曾先生负责买楼有关事宜,与曾先生的关系如何?

发展局局长:曾先生是我的同事,他较我年轻,迟我一点入职。大家是同事,他租单位给我,我租给他,租金会较稳定,主要是这样的考虑。

记者:刚才你指排队时知道曾先生和你也是买同一种单位,是事先有预谋?还是恰巧知道?整件事是你们已计划好买楼上楼下的单位,两日内成交,亦授权曾先生去执行,还是只是巧合知道后才租住他的单位?

发展局局长:不知道大家是否记得,以前一些地区有楼盘发售,会有人排队买楼。当时遇上曾先生,你碰见一位认识的人、同事,当然会打个招呼,之后大家也在那里买单位,我们并没有预先计划,碰上了便一齐去买楼。

记者:你在事件上没有违规,但会否觉得已影响了公务员或新班子的形象?

发展局局长:公众的观感很难由我来说,我希望我的说明能够解释事件的始末。我昨日未征得曾先生的同意,所以没有将他的名字说出来。其后有传媒向我查询,我征求了曾先生的同意,所以我今日便说出来。

记者:当时你与曾先生有多熟悉?是否有私交?

发展局局长:我们在香港大学一个课程中是同一届同学,我认识曾先生。

记者:现时公众有疑虑,会否打算翻查当年的资料,去解释你在租金方面并没有赚尽?另外,刚才也有公务员听众批评你,有没有想过向公众致歉?

发展局局长:租金方面,我昨日找不到资料,因为是二十多年前了。公务员申请租金津贴时要提交租约,而租金是按当时市值计算。我可以说,我租予曾先生的单位,是按当时的市值和符合薪级表内他的薪级点。第一个租约是八千元,这应是当时的市值,可能外面的租金更贵,但申请租屋津贴额须经政府批准。有公务员同事致电电台节目表示对此事不满意,我希望大家谅解,因为这是二十多年前发生的事,今日应该不会有此事发生。正如我刚才所说,我会尽力做好发展局的工作。

记者:你刚刚记起是八千元,是否已经是当时薪级表上可领取的上限?

发展局局长:我想不是,当时租金津贴额每年也会调整,有个人、夫妇或拥有子女的金额,并按薪级表增加至薪级表顶点,我也记不起是薪级表第三十四点还是第三十九点开始才可以领取顶点津贴。我当时还未到顶薪点。如果你问我具体的资料,我也要翻查,但批予公务员的租屋津贴,是按薪级点批的,如果未到顶薪点,是不会获批顶点的,如果所租的屋不值那个租金,亦不会批出。例如申请八千五百元,政府只批八千元,但如租金是八千五百元,而你仍然想租住该单位,便要自己补贴五百元。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2年7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