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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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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卓人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政府曾在一九八一年就公众假期和法定假日日数的差异谘询市民意见,并在一九八二年建议作为第一步先在一九八三年增加一天法定假日。自此之后,行政当局再没有主动提交任何增加法定假日的立法建议。另一方面,根据《雇佣条例》雇员可享有7至14天有薪年假,而跟大部分先进经济体的雇员每年可享有4星期有薪年假比较,香港法例所规定的有薪年假明显少得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在第四届行政长官的任期内修订《雇佣条例》,将星期日以外的所有公众假期纳入为法定假日;如会,详情和立法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二)会否在第四届行政长官的任期内修订《雇佣条例》,增加雇员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数;如会,详情和立法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李卓人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现时,根据《雇佣条例》,雇员每年可享有12天法定假日及7至14天按年资而递增的有薪年假。这些关乎假期的规定,是经过广泛谘询社会各界后达成的共识。《雇佣条例》是不论行业、机构规模及状况,所有雇主都必须遵守的法规。条例订立的雇员权益及福利,目的是为各行各业的雇员,提供基本的保障;而在这基础之上,雇主可按照他们机构的运作需要或其他个别情况,给予雇员优於《雇佣条例》的福利,包括给予雇员较法例要求为多的假期或年假等,以吸引和挽留人才。

  李议员表示香港雇员可享有的假期较某些先进经济体逊色。我要指出,每个地方的雇员福利,包括假期等,都有各自的社会或经济背景,在制定有关雇佣权益的政策时,我们必须因应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考虑。事实上,与邻近的亚洲经济体系相比,香港雇员根据《雇佣条例》可享有的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日数,整体来说并不逊色。以一名为同一雇主工作满五年的雇员计算,香港雇员享有12天有薪法定假日及10天有薪年假,总日数为22天,在十个邻近地区中,与新加坡同列第五,排名优於泰国、内地、澳门和菲律宾。如以一名受雇满九年的雇员计算,香港的雇员一年按法例规定可享有12天有薪法定假日及14天有薪年假,亦即合共26天有薪假期,在邻近地区中与马来西亚同列第三位。

  《雇佣条例》中有关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的规定,是经过广泛谘询后达成的社会共识。若增加目前《雇佣条例》所规定的假期福利,无可避免会对雇主,包括占全港企业98%的中小型企业,以及聘用约30万外籍家庭佣工的家庭,造成一定影响。在考虑有关建议时,我们必须作全盘考虑,包括法例整体而言所提供的假期福利,并在雇员的利益及雇主的承担能力之间取得平衡,以确保有关政策能符合本港的整体社会经济发展及保持香港的竞争力。

  因应公众对雇员可享有的法定假日日数的关注,我们已开始对有关课题作进一步研究。我们已委托政府统计处收集放取法定假日及公众假期的雇员的人数与分布,以及所从事的行业和职业等资料,以作研究,预计整套数据可於今年年底整理完成交劳工处作进一步分析。



2012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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