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七题:司长或局长级官员外访机票及酒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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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及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资深航空业人士透露,过往司长及局长级官员(包括掌管旅游及航空政策范畴的官员)外访期间,航空公司均刻意为他们安排豪华套房及提升机位等级等超级贵宾式待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何机制及由哪个决策局或政府部门负责纪录及评估上述航空公司提供的提升机位等级、酒店及其他超级贵宾式待遇的合理性;

(二)自回归以来,特区政府司长及局长级官员於外访期间,接受航空公司提升机位或酒店房间等级(包括入住豪华套房)的次数及具体情况为何;

(三)是否知悉,在本港各注册航空公司中,哪些公司曾经常向政府官员提供提升机位及酒店房间等级的安排;及

(四)有否检讨上述提升等级安排及待遇(特别疑为掌管涉及航空政策的官员而设的优惠及待遇),会否导致特区政府在审议及制订各项关乎航空政策及执行相关措施时,出现厚此薄彼的情况,或令社会人士产生类似怀疑;如有,检讨结果为何;如否,可否立即检讨?

答覆:

主席:

(一)及(四)《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守则》)及《公务员事务规例》(《规例》)分别就政治委任官员及一般公务员到外地公干的相关安排作出规定。所有政治委任官员及公务员均必须按照《守则》及《规例》办事。根据上述《守则》及《规例》,政治委任官员及公务员到外地公干需向上级提出申请,并按当中订明的交通安排和膳宿津贴额领取津贴。就相关的外访记录,包括机票及酒店安排等,则由各政策局自行负责。

  政治委任官员及公务员受多项与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有关的法例条文和行政规定所规管,涉及范畴包括接受利益或款待,当中包括《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201章)。政治委任官员与公务员如未得行政长官或有关上级的许可而接受任何利益,即属违法。

(二)及(三)根据各政策局的记录显示,没有司长或局长级官员在外访期间曾接受航空公司提升机位或酒店房间等级的安排。



2012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