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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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谢《201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下称「法案委员会」)主席黄定光议员和各位委员,详细审议了《201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以完善《条例草案》。我们在吸纳了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及与香港律师会就其草拟建议进行商讨后,提交了若干修正案。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时,动议有关修正案。

  相信各位议员都支持应该尽快落实雇员自选安排,以促进市场竞争及增加受托人下调收费压力。由於强积金的销售及推销活动一向是以雇主为主要对象,但预计在雇员自选安排落实后,受托人透过中介人向250万名雇员及自雇人士进行的销售和推销活动会更为频繁,条例草案的最主要目的,是要引入规管强积金中介人的法定规管制度,取代现有行政安排,规管他们的强积金销售及推广活动,以确保在落实雇员自选安排的同时,已订立有效的强积金中介人监管安排以保障计划成员的权益。

  具体而言,条例草案清晰厘订了受规管的强积金中介人活动,包括邀请或诱使,或企图邀请或诱使另一人就强积金计划作出关键决定;或就指明事宜,提供意见。条例草案进一步订明任何人如非注册强积金中介人,而进行受规管活动,即属违法。而就注册强积金中介人,条例草案引入了一套全面的注册制度,包括取得注册的资格及程序,注册中介人必须遵守的操守要求,与相应的监管调查权力,以及纪律惩处和上诉机制。

  在规管架构方面,考虑到现时绝大多数强积金中介人是以银行业、保险业及证券业为主要业务,强积金销售及推广活动只是其附带业务,而他们分别受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保险业监督(下称「保监」)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的直接监管,因此条例草案沿用现时「机构为本」的规管模式,并加以完善以有效运用规管资源。这规管安排对从业员而言,由於他们已经熟悉现有规管模式,他们将无须重新适应,合规成本也得以尽量减低。另外,为便利现有强积金中介人过渡至新的法定制度,草案亦为他们提供了两年的过渡安排。

  在实际操作上,积金局会负责管理强积金中介人的注册事宜,并就注册强积金中介人须遵从的法定要求发出指引。金管局、保监和证监会则获赋予法定角色,担当前线规管机构,负责监督和调查分别以银行业、保险业或证券业为主要业务的强积金中介人。它们会根据条例草案所订明的要求将调查所收集的资料,交予积金局,让积金局以单一纪律惩处机构的身份作出考虑。积金局会在考虑所有有关资料及中介人陈述后,如确定该中介人有违规行为,可施加纪律处分。

  在法案委员会审议过程中,委员特别关注如何确保各监管机构间的规管的一致性及为来自不同业界的强积金中介人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我们已向委员会解释,政府、积金局及前线监管机构会采取多项相关措施,包括:积金局将全权负责决定强积金中介人有否违规及作出纪律制裁决定;将所有就积金局所作有关强积金中介人注册及纪律处分的决定提出的上诉,统一交由独立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上诉委员会处理;在法例以外,透过积金局与所有前线规管机构签署谅解备忘录,协定他们执行其获赋予的权力和职能的详细安排;由积金局与所有前线规管机构设立定期联络机制,加强沟通;以及设立独立的程序覆检委员会,定期检讨积金局和各前线规管机构的执法程序,以确保行使规管和调查权力方面的内部程序一致。此外,为方便计划成员提出投诉,积金局会一站式接收所有关於强积金销售及推广活动的投诉。

  条例草案的第二个主要目的是有关设立电子平台。配合雇员自选安排的实施,由於预期转移累算权益个案可能会大幅增加,条例草案亦赋权积金局设立电子平台,以加强权益转移的准确性及安全性,和缩短处理的时间。另外,条例草案的第三个主要目的,是因应公众对雇主拖欠供款的关注,加入将雇主未有按照法庭发出的判令,缴付拖欠的强积金强制性供款及供款附加费,列为违法等的修订。

  吸纳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强积金中介人规管安排,动议多项修正案,包括:清楚列明中介人须适当备存纪录,以使监管机构能确定中介人有否遵守有关的法定操守要求;以及清楚表明积金局在作出针对受规管者的纪律制裁命令后,可向公众披露有关决定的详情,包括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及有关个案的重要事实。这些修订将可进一步加强保障计划成员及提高执法透明度。此外,政府及积金局亦参考了法案委员会及业界的意见,对个别条文提出了技术修订建议,在不影响计划成员利益的情况下,方便业界的实际操作。

  主席,总的而言,条例草案加上我将於稍后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充分考虑及平衡了保障计划成员的需要及各项规管要求的合理性。我会於稍后详细解释政府并不同意甘乃威议员提出的两项修订及黄成智议员的一项修订的理由。

  主席,法案委员会在审议阶段,曾就有关草案下数项费用获暂时豁免有相当深入的讨论,当中包括会否令部分业界误以为豁免收费是永久性的安排。因此,我想藉此机会,详细向大家再三表述当局的考虑及立场。在现行规管强积金中介人的安排下,积金局并没有法定权力,亦因此没有向受规管者收取任何有关费用。当局在拟备条例草案的谘询过程中,不同的业界参与者关注在法定制度下的收费及推行新制度对其他成本会有何影响。积金局在考虑有关因素后,认为应於早期豁免收费,以释除业界的疑虑及让业界较易适应新的法定强积金中介人规管制度。此暂时性的安排亦让积金局可在正式执行新制度后评估实际的规管成本,以厘订合理的收费水平。事实上,积金局在与业界讨论此问题时,已向业界清楚表明不会在实施初期后收取费用。我重申,豁免收费只是一项短期措施。积金局会在法定制度落实初期后按收回成本的原则,检讨及建议强积金中介人制度运作的合适收费水平。日后提出收费建议时,亦会作出谘询及经过立法程序。

  主席,条例草案以及当局动议的修正案都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及当局动议的修正案,让雇员自选安排及新的法定强积金中介人规管制度得以於今年十一月一日开始生效。



2012年6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2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