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在《调解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第二部分)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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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调解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第二部分)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附表1第12项。有关修订已载於分发予各位议员传阅的文件。

  《条例草案》附表1载列《草案》不适用的程序,包括专为施行某些特定条例而设并已另有规管的法定安排。《草案》无意影响这些现有运作。《仲裁条例》第32及33条提述的「调解程序」正是一个例子,该项参照提述列於《草案》附表1第12项,理由是有关程序是在「调解─仲裁」和「仲裁─调解─仲裁」这两种情况下出现的特定程序,这两种情况已在《仲裁条例》订明,有关程序应由该条例的特定条文规管的。

  不过,对於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仲裁条例》第2(1)及(2)条所述机制委任的调解员所进行的调解,如不属於该条例所规定的「调解─仲裁」或「仲裁─调解─仲裁」情况当中的「调解程序」,《条例草案》附表1第12项无意将这类调解摒除於《草案》适用范围以外。然而,因应委员的关注和为免生疑问,我们建议修订第12项的说明,将原有对《仲裁条例》整条第“32”条的提述,改为对该条例第“32(3)”条这个较针对性的提述。

  法案委员会已就上述修正案进行讨论并表示支持,谨请议员通过这些修正案。



2012年6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1时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