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在《调解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第一部分)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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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调解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第一部分)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第8(2)条。有关修订已载於分发予各位议员传阅的文件。

  《条例草案》第8条订明,除第8(2)及(3)条所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不得披露调解通讯。第8(2)条规定可披露调解通讯的情况。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委员提出一个可能出现的情况,即调解当事人最初没有委聘律师提供协助,而在调解展开后希望寻求律师意见,但双方事先可能没有订立相互协议准许向各自的律师披露调解通讯。委员关注到《条例草案》原有条文是否准许在上述情况下作出披露。因应委员的关注,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8(2)条,加入一项明订条文,订明可为征询法律意见而披露调解通讯。

  法案委员会已就上述修正案进行讨论并表示支持,谨请议员通过这些修正案。



2012年6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1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