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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涉及交通意外或工伤索偿个案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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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健波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保险业界人士向本人反映,近年有不法之徒教唆交通意外或工伤索偿个案的事主申请法律援助(法援),并利用法援受助人可提名律师或大律师代表其进行诉讼的权利,从而利用法援的庞大资源「包揽诉讼」以诈骗保险赔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5年,每年有多少宗涉及交通意外或工伤索偿的法援个案是由受助人提名的律师或大律师办理;所涉及的索偿总金额为何;

(二)法律援助署(法援署)以什么准则审批受助人要求提名代表律师或大律师的申请;过去5年,有多少宗涉及交通意外或工伤索偿的法援个案的受助人要求指定代表律师或大律师,但被法援署拒绝;

(三)现时法援署发现有利用法援「包揽诉讼」的个案时,会如何处理,并举例说明曾处理的有关个案;及

(四)法援署有否评估,容许法援受助人指定代表律师或大律师的制度,在运作上是否有漏洞;会否考虑修改该制度,或有何有效防止利用法援「包揽诉讼」的措施?

答覆:

主席:

(一)过去五年,每年涉及交通意外或工伤索偿的法律援助个案,及由受助人指定律师或大律师处理其个案的数字,与及获法院裁定的赔偿金总额载於附表。

  法援署没有备存涉及交通意外或工伤的法援个案的索偿总金额,只备存了法律援助证书涵盖有关交通意外或工伤的诉讼在法院审结后所判给的赔偿金总额。

(二)法律援助署署长(署长)委派律师办理法援案件,会以受助人的利益为依归。当受助人决定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条例》)第13条自行拣选律师,法援署认为署方应重视受助人的提名,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不应拒绝受助人提名的律师。这些理由包括被提名的律师过往的工作表现欠佳、曾遭香港律师会或香港大律师公会纪律处分、诉讼使用的语言等问题而可能会损害受助人在诉讼的利益,以及/或对法律援助基金造成损害,或受助人曾在无合理理由而聆讯日期临近的情况下重复或很迟才要求更换律师。如没有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法援署一般会应受助人的要求,指派其属意的律师或大律师。

  有关涉及交通意外或工伤索偿而法援署未有接纳受助人提名委派指定代表律师或大律师的个案,法援署并无独立分类备存有关数字。一般而言,如法援署不接纳受助人的提名并委派法律援助律师名册(律师名册)内的其他私人执业律师,而受助人不满意该署的决定,他可按《条例》第26条的规定,就该署的决定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司法常务官有最终的决定权。

(三)法援署至今未有发现有任何人士利用法援以进行包揽诉讼活动的个案。由於包揽诉讼属刑事罪行,如有发现,法援署会将个案转介予警方及有关法律专业团体跟进。如有关的指控成立,涉案律师或大律师将会从法援署的律师名册内被剔除。

(四)《条例》所载的提名制度,体现了受助人可自行拣选律师的原则。如上文所述,如有充分理由,署长可否决受助人提名的律师或大律师。此外,如申请个案的理据不足,未能让署长信纳该申请符合《条例》所载批予法援的准则,申请不会获批准。此外,法援署会向受助人发出有限度法律援助证书,规定法援的涵盖范围。法援署亦设有周详的监察制度,所有外委律师须定期向负责个案的法律援助律师汇报有关个案的进度,而有关个案亦会作内部覆检,让法援署审视所有个案的案情及涉及的讼费,确保继续向个案的受助人提供法援是合理的。

  我们注意到有社会舆论要求法援署进一步改善现有法律援助的审批及监察制度。法援署现正研究引入「申报制度」的建议,以确保受助人提名某一律师或大律师,并非受到该律师或大律师的不当行为所影响。法援署会在谘询法律援助服务局后,推行有关「申报制度」的建议。



2012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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