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五题:聘任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主管
*******************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成智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候任特首办)近日宣布,委任罗范椒芬女士为候任特首办主管,职级相当於局长。根据《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守则》),政治委任制度官员离职后要遵守以下三个规则:第一,在离职后一年内展开任何工作,必须事前征询行政长官所委任的专责委员会的意见;第二,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任何牵涉或针对政府的索偿、诉讼、索求、法律程序、交易,或谈判中代表任何人;以及第三,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参与任何与政府有关的游说活动。据报,政府就《守则》的部分规定向属政治委任制度官员的罗范椒芬女士作出豁免,让她在离职后不受部分守则规管。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罗范椒芬女士获政府豁免遵守《守则》的哪些规定;其获豁免的理据为何;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是否同意作出豁免;若否,是否由候任行政长官行使豁免权,令她有特权获得豁免;若否,由谁人行使豁免权;

(二)鉴於根据报道,最近在陈冉事件及罗范椒芬事件中,政府均额外行使豁免权,当局有否评估接连作出该等豁免,会否令市民认为候任特首办拥有特权不断作出豁免而不受监管;及

(三)鉴於社会对向罗范椒芬女士作出豁免存有质疑和表示反对,担心会有涉及私人利益和利益输送的情况,当局会否重新评估是次作出的豁免是否正确,以及会否考虑撤回?

答覆:

主席:

  以下我是代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就黄成智议员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应。

(一)根据政府当局在二○一二年一月提交予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题为「设立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的计划」的文件,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主管的职级相当於局长,性质属於非公务员的特别任命。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主管与该办公室其他人员一样,向候任行政长官负责。按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提供的资料,罗范椒芬女士在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获聘为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主管,任期至同年六月三十日为止,即只有两个多月时间。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主管由该办公室秘书长经现任行政长官授权,作出聘请,受聘人士受合约条款规管。合约内的离职后规管条款参照相若等级政治委任官员的合约规定,按其合约期限和工作范畴而作出适当调节。候任行政长官和现任行政长官均同意有关安排。至於合约具体内容,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表示不会透露个别合约的内容。但要强调,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主管并不属於「政治委任制度」下的官员。由於《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守则》)所涵盖的官员,并不包括该职位,因此不存在该职位就《守则》的规定获得豁免的问题。

(二)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表示,有关其主管的聘任,是符合现行规定和程序,并无任何所谓特权。

(三)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表示,有关其主管的聘任,由於不涉及议员提及的所谓豁免。因此亦不存在撤回豁免的问题。



2012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