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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虐待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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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随人口老化及长者被虐的求助个案上升,有不少团体及长者向本人表示,不满现时本港没有专项法例打击虐待长者的行为,不少长者(包括患有老人痴呆症的长者)被虐待而得不到保护,施虐者亦逍遥法外。本届立法会曾有多位议员提出同样意见,惟政府仍未立法保障长者的法律权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儿童及少年现时受《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的专项法例保护,但政府却没有订定专项法例保护长者,本届或下届政府会否重新考虑废除《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以免公众觉得法例只处理虐儿问题,而对虐老问题置诸不理,任由受虐待的长者继续不受专项法例保护;若会,是由今届政府还是下届政府废除该法例;若否,是否因为今届政府或下届政府觉得长者不需法例保护;

(二)为何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在未有谘询公众的情况下,回覆本会表示无必要就虐老问题另行制订专门法例;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决定虐老问题无必要制订专门法例的民意基础为何;及

(三)社会福利署有否根据《安老院条例》检控上水一间在二○○九年被揭发其员工强迫一名长者院友吃粪便的安老院;若有,何时作出检控及检控结果为何;若否,原因是否给长者吃粪便不违反《安老院条例》?
 
答覆:

主席:

  就梁国雄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正如我在二○一○年一月十三日回覆有关质询时所述,香港目前已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所有市民(包括长者)免受虐待。具体来说,长者是受到刑事罪行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及《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的保障,他们亦可根据《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第189章)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免受其配偶、子女或该条例所指明的其他人士骚扰。如个别长者属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监护委员会有权发出监护令,委任监护人替他就其个人或医疗事宜作出决定,或代该人持有、收取或支付指明的每月款项。此安排能进一步保障受监护长者的权益。有鉴於此,我们认为无须就打击虐待长者的行为另行制订专门法例。

  除了法例上的保障外,我们会继续透过宣传和教育,加强公众对虐待长者问题的关注,以及为服务单位的前线员工提供培训,并采取各种预防和介入措施,为长者提供适切的支援。

  至於梁议员提及的《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其目的是保护该条例所指定的儿童和少年,他们主要是曾经受到袭击、虐待或性侵犯,又或健康、成长或福利曾经受到忽略。少年法庭可按条例赋予的权力,就这些儿童及少年作出有关监护、看管及控制的决定。此等安排并不适用於一般成年人士,因此不宜作为处理虐老问题的参考。

  《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本身有其独特功能,有需要保留。此条例与上述其他保障市民(包括长者)免受虐待的法例亦没有抵触。

(三)我们绝不容忍安老院舍内的虐老事件,定必严肃处理。若安老院舍员工虐待长者,社会福利署(下称「社署」)安老院牌照事务处(下称「牌照处」)得悉后会即时作出跟进,包括按照社署的「处理虐老个案程序指引」就事件作调查和处理、加强巡查有关院舍,以及监察院舍执行改善措施。
 
  至於梁议员提及的个案,虐待长者的安老院舍职员已於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被法庭裁定四项袭击罪成,并判入狱半年。案发后,牌照处亦对涉案的院舍采取了一连串行动,包括:(一)约见该院管理层,了解该院拟采取何等措施,防止再发生类似事件;(二)根据《安老院条例》(第459章)第19条,向该院发出警告信件和纠正指示,要求该院必须制定及执行处理虐老事件的详细程序指引、注重员工的专业操守并为他们提供完善培训等,否则将以该院违反《安老院条例》而进行检控;(三)将该院的安老院牌照有效期由原来的两年缩短至六个月,院舍因而需要接受更频密的覆检:(四)在二○一○年内对该院作出了共二十次的突击巡查,以确定该院已按照书面指示作出相应改善;以及(五)基於该院未能按「改善买位计划」下服务协议的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长者住客免受侵犯,所以取消向该院购买的四十个宿位,作为处分。



2012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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