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12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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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2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1、3、31、35、38及45条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刚读出的条文。

《条例草案》第1条:生效日期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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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1(3)条,加入「第6分部除外」。这是由於第6分部所修订的《2011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修订)规例》的有关条文尚未生效。建议新加入的《条例草案》第52D、52E及52F条有关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选票的格式的修订须於《条例草案》刊宪当日生效,使在本年六月一日所有条文都一同生效。

《条例草案》第3条:发布选举广告假称获支持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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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应立法会助理法律顾问的意见,我们与律政司的同事商讨后,认为可修改《条例草案》第3(2)及3(4)条,以更清晰地表达我们的政策原意。

  根据助理法律顾问及律政司同事的分析,於《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新修订的第27(1B)(a)及27(2B)(a)条,应与新修订的第27(1)及(2)条一并阅读及理解。由於第27(1)及(2)条已列明有关的选举广告收纳了某人或某组织的姓名、名称、标识或图像及有关的条件,因此,於第27(1B)(a)及第(2B)(a)条无须重覆该等的表述。

  此修订只属技术性,并不改变我们简化处理选举广告的建议。

《条例草案》第31、35(1)、35(2)及35(3)条:关於属功能界别组成人士的组织的修订及相关技术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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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条例草案》更新若干功能界别选民的名称,因为这些团体不再以旧名称运作。我们建议对《条例草案》第31、35(1)、35(2)及35(3)条作出一些文本上的修订,目的使《条例草案》的格式更为一致。

《条例草案》第38条:技术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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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应新加入的《条例草案》第38A、38B、45A、51A、51B、52C、52D、52E及52F条,我们建议对《条例草案》第38条技术修订。

《条例草案》第45条:技术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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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条例草案》第45条所作出的修正案更新原有的《条例草案》第45条的英文文本,是一项技术修订。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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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介绍上述有关的修订。上述修订都是一些技术修订,法案委员会委员亦支持我们的建议。我恳请委员支持这些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12年5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