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署理教育局局长就「捍徖学术自由与院校自主」动议辩论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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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教育局局长陈维安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捍徖学术自由与院校自主」动议辩论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多谢主席,首先我衷心感谢各位议员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下我希望就议员的意见作综合回应。

  正如我首次发言时所述,学术自由是香港一直推崇的重要社会价值,一个自由的学术气氛对追寻和传承知识至关重要,这方面我和各位议员的看法一致。

  就特区政府而言,我们在捍徖学术自由及院校自主方面的决心非常清晰,就是要缔造一个理想的环境,包括在法律上和制度上等,让学术自由及院校自主得到最大保障。《基本法》为学术自由及院校自主提供宪法性的保障,而院校作为独立自主的法定团体,加上教资会以及其公平客观的拨款机制,都进一步巩固学术自由及院校自主,保障院校及学者免受不当干预。

  就今日的议案,我认为有几个客观的事实必须厘清。首先,正如我多次强调,香港是一个自由、多元、开放的社会,任何人士都享有《基本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可就不同事务发表意见,他们在这方面的权利应该受到尊重。最难能可贵之处是各人可在不同层面上百花齐放,进行交流。我们在尊重学术自由的同时,也应尊重其他人士包括学者、不同团体及个人发表多元意见的自由,从而促进以理智、负责、客观且多角度的方式探求知识和社会关心的问题。

  第二,香港在法律和制度上均充分保障学术自由,学术自由绝不会因为个别人士言论而受影响。以今次事件为例,议案中提及的学者在事发前后均一如既往进行他们认为有价值的民意调查和学术工作,我们看不到情况有所改变。

  第三,没有客观证据显示这宗事件带来所谓「寒蝉效应」。相反,几个月前发表的意见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和热烈的讨论,并且延续至今,正好证明香港拥有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曾经参与这一连串讨论的学者之所以继续畅所欲言,亦证明他们对本港保障学术自由的法律和制度充满信心。

  对於议员关注到当事人作为中联办人员的身分,我想指出,自香港特区成立以来,中央政府及所有驻港机构均一直严格地按照「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基本法》的规定,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任何机构或人士在香港这个地方均须依照《基本法》及相关法例来办事,这一点非常清晰。与此同时,香港是一个有言论自由的地方,任何机构和人士都可就不同事务发表意见,而特区政府十分尊重任何人士表达意见的自由。

  余若薇议员的修订议案,关注到院校校董会的组成问题。我希望重申,八所教资会资助院校均为独立的法定团体,其法例订明校董会的成员组合,各校董也会按他们的法定责任履行职务,与他们是否由政府委任没有直接关系。事实上近年不少院校已透过私人草案形式,修例以精简和改组其校董会组成,包括今日立法会会议刚通过的《2011年香港理工大学(修订)条例草案》,务求令校董会的运作更有效率。我们对院校这方面的决定予以尊重。

  就政府委任成员方面,我想强调,在考虑委任成员进入校董会时,政府恪守「用人唯才」的原则,并考虑候选人的才能、专长、经验、诚信和服务社会的热诚。更重要的是被委任的人是否具有专长或经验,协助院校的长远发展。

  另外就陈伟业议员的修订案,我希望指出各院校积极捍徖他们员工的学术自由。在三月份的教育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有多所大学的副校长出席。他们在会上均一致表示尊重及维护学术自由、多元意见,以及理性探索,并认为香港学者发表学术相关言论的自由不容侵犯。同时,各所大学均表示已订定清晰的政策及制度维护学术自由。由此可见,本地大学的管理层对有关事件均站在前线,严肃处理。

  各位议员,特区政府和各位一样,都非常珍惜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但捍徖学术自由和院校自主却不止於法律制度或者政府角色。同样重要的是学术界以至整个社会都能将之实践,例如院校按照其法例和规程实行良好管治,让教职员在不违反学术标准或规范下尽展所长;学者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专业操守;以及社会各界支持广开言路、百花齐放的学术讨论气氛等。

  主席,我特别希望议员深思,无论政府以任何理由,干预任何人发表言论,均会造成极坏的先例,将来让不同方面的人士或团体以同样理由,要求政府再次干预其他人发表言论的自由,造成恶性循环,打击香港的核心价值。所以,除非有关言论超越了法律的规限,政府应尊重和捍徖各界人士发表言论的权利和自由。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2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