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题:社署社工担任综援申请人的受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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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耀宗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在去年七月六日的本会会议上,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局长)在回覆本人就有关社会福利署(社署)要求社会工作主任(社署社工)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为有关人士出任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受委人的质询时指出,社署曾考虑过以其他身份证明(例如政府雇员身份证/部门职员证)的号码替代身份证号码的可行性,但该等身份证明的号码皆有可能更换,证件上的其他资料亦可能未更新,因此都并非稳妥而独一无二的身份辨识方法,以这些证件的号码代替身份证号码会增加在即时垫支现金时错发援助金的机会。局长亦表示基於上述原因,社署仍沿用现行安排,但会继续探讨采用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代替身份证的可行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就局长表示社署会继续探讨采用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代替身份证的可行性,至今有否实质进展;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针对政府雇员身份证/部门职员证号码并非稳妥而独一无二的身份辨识方法的问题,社署利用该等证件的号码加上核对部门的档案和人事管理或会计纪录,可否确定社署社工的身份;若可,当局会否使用政府雇员身份证/部门职员证号码代替身份证号码;若否,理据为何;及

(三)在继续探讨采用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代替身份证的可行性期间,社署如何保护社署社工在相关档案内的个人资料私隐(包括有否将档案内载有他们的身份证号码的文件放入密封的信封内,并遮盖文件上显示的身份证号码等);此外,当局就探讨采用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可行性的下一步工作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谭耀宗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正如我们在二○一一年七月六日的答覆所述,社会福利署(社署)曾就社署社工担任受委人的安排谘询律政司。法律意见认为,要求受委的社署社工代他人申请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时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以准确地辨识其受委人身份,是符合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发出的《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份代号实务守则》(守则)的规定,也符合身份证持证人的利益。此外,法律意见亦指出,社署可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第5条,要求已根据该条例登记的人等,在与政府的一切事务往来中,必须提供其身份证号码,以及在法律规定下他须提供他人的资料时,尽其所能提供该人的身份证号码。

  公署理解社署的做法旨在确保公帑获正确使用,以及保障申领综援人士及受委人本身的利益。公署认为无表面证据显示社署的做法有违《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及守则。

  就社署社工担任受委人的个案,社署曾考虑过以其他身份证明,例如政府雇员身份证/部门职员证号码,替代身份证号码的可行性。但该等身份证明的号码皆有可能更换,证件上的其他资料亦可能未更新,因此都并非稳妥而独一无二的身份辨识方法,以这些证件的号码代替身份证号码会增加在即时垫支现金时错发援助金的机会。

(三)社署在维持现行做法的同时,已加强措施以保障受委人的个人资料私隐。例如当社署社工获委任作为受委人时,社会保障办事处向该社工所属的服务单位所发的通知书,无须再夹附载有受委人身份证号码的委任表格副本,取而代之的通知便笺只会载有受委人的姓名及职位资料。社署亦已规定,所有个案服务单位必须於有关的综援文件内删除作为受委人的社署社工的身份证号码后,方可存档。



2012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