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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2011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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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四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1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去年七月我向立法会提交了《2011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立法会随后成立法案委员会详细审议条例草案。我十分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黄定光议员和其他委员所作出的努力,举行了四次会议,提出很多宝贵的意见,让条例草案可以在今天恢复二读辩论。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破产欠薪保障条例》,扩大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的保障范围,以涵盖雇员根据《雇佣条例》可享有而未放的年假及未放的法定假日薪酬。

  基金的设立,是在公司结业时,以特惠款项形式,我强调是以特惠款项形式,为无力偿债雇主的雇员提供适时的援助。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按每张商业登记证每年收取的征费。基金的保障范围经多次改善,已由最初只涵盖8,000元的欠薪,增至现时每名雇员最高可获发的款项为278,500元,当中包括以36,000元为上限的四个月欠薪、以22,500元为上限的一个月代通知金,以及遣散费首50,000元加余额的一半。

  无力偿债的雇主在停业后,如无法支付欠薪及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他们很多时亦会拖欠雇员在终止雇佣合约时未放的年假薪酬。部分雇主亦可能没有按照《雇佣条例》依时给予雇员法定假日。故此,我们建议扩大基金的保障范围,以涵盖未放年假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藉以加强受影响雇员在这方面的保障。

  条例草案建议,将基金的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至:(一)雇员根据《雇佣条例》可享有而未放年假的薪酬,以不超越雇员在最后假期年有权享有的全部年假为限(此视乎雇员的服务年资,由7至14天不等);以及(二)雇员根据《雇佣条例》在服务最后一天前的四个月内可享有而未放法定假日的薪酬。未放年假的薪酬及未放法定假日的薪酬各自或两者合共的款额,均不超越10,500元。

  建议的方案考虑了一贯以循序渐进的形式改善基金保障范围的重要原则及《雇佣条例》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基金可持续稳健运作,同时避免纵容雇主长期拖欠雇员的法定权益,在结业时将责任转嫁基金。同时,建议已吸纳了二○○九年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的意见,由只扩大保障范围至未放年假薪酬至同时涵盖未放法定假日薪酬。而有关建议亦於二○一○年由基金委员会一致通过,并获得劳工顾问委员会(劳顾会)及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的支持。当局於是作出修例的工作。

  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期间,委员普遍支持条例草案,并提供了宝贵的意见。综合来说,有委员认同循序渐进改善基金保障范围的原则,支持条例草案的建议。亦有委员建议在10,500元的上限之下,将未放年假薪酬的期限由最后一个假期年放宽至两个假期年。此外,更有委员建议取消所有未放年假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的期限。

  为积极回应委员就取消所有未放年假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期限的建议,我们征询了基金委员会及劳顾会的意见。考虑到《雇佣条例》在年假及法定假日的相关规定,基金委员会及劳顾会认为不宜取消所有未放年假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的期限,以免由基金承担雇主违法的责任及向社会传达容许违例拖欠款项的不良信息,但可将未放年假薪酬的限制(即不超越雇员在最后一个假期年有权享有的全部年假)予以放宽,以至最后假期年并非完整假期年但工作满三个月的雇员,根据《雇佣条例》在终止合约时最后完整假期年累积而仍未放取的有薪年假的薪酬,以及最后假期年按比例计算的未放年假薪酬,只要全数不超越10,500元,均可全数获得上述未放年假薪酬。我们认同上述的意见,决定就此动议修正案。同时,我们会提出一些就草拟条文方面的技术性修订。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相关的修正案。

  代主席女士,我想用一些时间回应刚才几位议员的个别意见,这些意见很多已在草案委员会反覆讨论过,但我想很简单地回应。有议员认为现在只是涵盖四个月的未放法定假日薪酬是不足够的,我想解释,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如果雇主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一定要在法定假日前后的六十日安排另定假日给雇员,如果双方同意,雇员可以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前后的三十日内放取代假日,换言之,法定假日最迟需在九十日内发放。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的期间,我们征询了委员会、基金委员会及劳顾会的意见,由於法定假日是按《雇佣条例》必需在九十天内发放,基金委员会亦已考虑到现时基金所涵盖四个月的欠薪,亦包括已放取的法定假日薪酬,将未放法定假日的薪酬的期限看齐为四个月,故此认为不应该扩大有关的期限。我想强调,如果雇主违反《雇佣条例》给予雇员法定假日的规定,并且有足够证据证明雇主违反这些规定,我们是会提出检控的。

  第二点就是有议员提出基金坐拥庞大的盈余,应该涵盖所有未放的年假及法定假日薪酬,我想指出,基金是来自商业登记证的征费,用作因公司倒闭而受影响的雇员一个最后的安全网,故此有需要审慎管理以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适当的运用,以保障劳资双方的利益。基金的财政状况和经济是息息相关的,大家记得以往由於经济逆转以及申请个案上升,在一九九七/九八年度至二○○三/○四年度,基金曾经连续七年出现亏损。在短短几年间耗尽储备,而在二○○二年十一月更要向政府借贷六亿九千五百万元。事实上,基金委员会和劳工处在检讨扩大基金保障范围的时候,我们认为财政状况并非唯一的考虑因素,还要遵从过往行之有效的重要原则,这包括三点:第一是要以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改善雇员的保障;第二是应该如基金及其他保障项目一样设定最高的金额,以确保基金可以持续稳健地运作;最后是就未放取的年假及未放取的法定假日薪酬的可追溯期及为日数设定上限,可以避免雇主长期违法拖欠雇员的法定权益,在结业时将这责任转嫁给基金。

  另外,亦有议员认为当局应该进一步扩大基金保障范围以涵盖《雇佣条例》下所有的其他权益。我想强调,基金并不是一个吝啬的基金,现时已经涵盖欠薪、代通知金和遣散费,如果条例草案获得通过,会进一步涵盖未放年假及未放法定假日的薪酬,则一名雇员可获基金垫支的特惠款项最高额增至289,000元,涵盖了雇员在终止雇佣合约时可获雇主可支付的主要款项。基金委员会和劳工处会继续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需要不时检视基金的保障范围。我们和基金委员会较早前亦承诺过於条例草案实施一年后检讨基金有关未放年假的薪酬、未放法定假日的薪酬及付款最高限额10,500元的保障范围。

  最后我想回应的是有关拖延立法的批评,这点我觉得是有些误解,亦不明白我们的努力,我想跟议员说,我们在这件事上一直都很努力希望能够促进共识,希望尽早进行立法工作。在立法过程中,大家都知道,有不同意见时,我们都要谘询有关的组织,包括基金委员会、劳顾会、当然亦有人力事务委员会,我们从中协调,最后亦取得共识。大家亦知道我们现时的建议正正是回应大家的诉求。

  代主席女士,当局提出的条例草案,是经过多次在基金委员会、劳顾会及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详尽的谘询而达致的成果,亦积极吸纳了法案委员会的意见。现时的方案已兼顾劳资双方的意见和关注,以及秉持基金的一贯原则,以确保基金有效运作。如获通过,将为破欠基金增加两个新的涵盖项目,标志加强雇员保障重要的一步。

  代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们将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的修正案。



2012年4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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