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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宠物食品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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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不少饲养宠物的人士向本人反映,指当局现时对宠物食品没有规管,而这些食品的品质参差,影响宠物的健康,甚至导致宠物死亡。他们批评现行做法存在漏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有否抽验宠物食品的安全,以及核对包装上的说明是否正确;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是否知悉,过去五年,当局或消费者委员会有否收到有关宠物食品的投诉;若有,投诉数字为何;

(三)是否知悉,现时本港进口的宠物食品的生产地当中,有哪些生产地在输出宠物食品前已抽样检验该等食品,或者有当地相关的法例监管该等食品;

(四)现时当市民怀疑宠物食品的成分与标签资料不符或者受到污染时,可向哪些政府部门求助,以及求助的渠道为何;及

(五)会否考虑修例,将宠物食品列入监管的范围?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并没有大型商业机构生产宠物食品,部分宠物主人会采用新鲜的食材,为自己的宠物准备食物,而近年大多数宠物主人都选择市面上预先处理和包装的食品,喂饲他们的宠物。由於宠物普遍会长期食用单一食品,宠物食品的制造商一般都会聘请兽医和动物营养师,按照各种动物在均衡饮食方面的需要而研制有关食品,使其适合宠物长期食用,以维持它们健康成长及生活。

  与供人类食用的食品情况不同,现时并没有一套国际组织公认适用於宠物食品的安全标准可供依循,制造商主要依赖个别专家的专业意见或参考一些权威组织所订立的标准。在本港销售的宠物食品,大部分是由美国、欧洲及澳洲制造的合成配方食品。这些出产宠物食品的国家和地区均各自监管其生产方式、品质监控及成分说明等。香港多年来并没有出现重大的宠物食品安全事故。在有需要时,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会主动向宠物食品入口商或分销商了解有关食品的质素。宠物主人也可以从分销商及兽医方面了解宠物食品的详情及个别宠物的需要。

  现时市面上出售的宠物食品,大部分都已注明当中的成分及出产地等资料。《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禁止任何人在营商过程中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商品说明,包括关乎货品成分或产地来源的商品说明,而有关法例适用於一般货品,包括宠物食品。市民如怀疑宠物食品的商品说明属虚假,可向香港海关(海关)举报。消费者如对宠物食品不满,亦可向渔护署或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作出投诉。

  问题五部分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过去五年,海关曾主动抽查两款宠物食品,并无发现有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的情况。同期,海关接获一宗有关鱼粮的投诉,涉及产地来源与声称不符。

  渔护署的记录显示,过去五年该署共接获11宗与宠物食品有关的投诉个案,主要涉及宠物食品的徖生、成分和食用日期。在处理这些个案时,渔护署会与相关的宠物食品入口商或分销商联络,了解有问题宠物食品的情况,然后把有关资料转达给投诉人。同期,消委会共接获81宗关於宠物食品的投诉,主要涉及有关食品的质素和徖生。由於过去并没有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而国际间也未有一套统一的宠物食品安全标准,渔护署在过去五年并无抽查宠物食品进行测试。

(三)香港的宠物食品大部分是由美国、欧洲及澳洲制造,其出产及成分说明等均受当地政府或组织监管,但个别地方的规管方式各异,例如欧盟制定了专为规管动物食品而设的法例,美国则以同一套制度一并监管供人类及动物食用的食品,而澳洲及加拿大则由业界自行监察。由此可见,各地会因应本身的需要而采取不同的规管策略,而主要宠物食品生产地通常有较严谨的法例去规管这类食品。

(四)正如上文所述,宠物食品作为商品的一种,受《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规管。市民如怀疑有作出虚假商品说明的宠物食品,可向海关举报。如怀疑宠物食品受到污染,除了向购买来源、相关的宠物食品入口商或分销商查询外,也可与渔护署联络,该署会协助市民就有关投诉与入口商或分销商跟进。消费者如对宠物食品不满,可向消委会寻求协助。

(五)鉴於本港宠物食品的安全情况大致良好,而其商品说明已受《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规管,我们认为暂时未有需要立法全面规管宠物食品。渔护署会继续密切留意海外有关宠物食品监管的发展,以及本港宠物食品的整体安全情况。同时,该署会搜集资料和建立本港主要宠物食品的名录,以便日后就有关宠物食品的查询或投诉作出跟进。我们会不时检讨各项关乎动物福利的法例,确保有关的规管与时并进,切合社会的需要。



2012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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