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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清洁工人的职业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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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潘佩妤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去年4月,有食物环境徖生署外判清洁服务承办商的员工因错误混合清洁剂引起爆炸,导致一名女工伤重死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现时全港共有多少间由私人营运的清洁服务公司,以及其雇用的清洁员工数目为何;

(二)过去3年,本港曾发生多少宗因错误混合化学物品而引起的工业意外,以及涉事雇员的人数为何(按年份、工种及意外类别列出分项数字);

(三)政府如何确保由私人营运的清洁服务公司有为雇员提供足够的职业安全指引及相关培训;

(四)过去3年,劳工处巡查由私人营运的清洁服务公司的次数,以及有关雇主因违反职业安全及健康的规定而遭检控的数字为何(按年份及检控个案的类别列出分项数字);该处有否制订相应措施及举行宣传和推广活动,以加强清洁工人的职业安全及健康意识;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就由私人营运的清洁服务公司对清洁工人的职业安全及健康的保障方面,政府有否计划全面检讨及加强现行的规管(包括修订法例,就该等公司如何保障清洁工人的职业安全及健康作出针对性的规管等);若有,详情及有关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潘佩妤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政府统计处出版的《就业及空缺按季统计报告》资料,去年九月本港病媒防治及清洁服务业的机构数目约为1 450间,就业人数约75 000人。

(二)在2009年、2010年及2011年首三季,有关暴露於或接触到有害物质如化学物品的受伤个案,按行业分类如下:

主要行业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首三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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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防治及
清洁服务     56宗    55宗     32宗

餐饮服务     63宗    73宗     49宗

制造业      21宗    23宗     28宗

  就2011年首三季而言,上述三个主要行业共有109宗属该类别的受伤个案,约占同期该类个案总数百分之六十。

  此外,在过去三年,有一宗属该类别的致命意外发生在清洁服务业。

(三)劳工处定期派员巡查清洁工作场所,确保清洁承办商遵守有关法例,以保障雇员的职业安全及健康。劳工处职员巡查时,除了视察工作环境及工作程序外,亦会查问清洁工人对化学品危害及安全措施的认识,并查阅承办商为雇员所提供的安全指引及训练的有关记录,以确保承办商为雇员提供了充足的工作资料、指导、训练和监督。

(四)在2011年,劳工处针对清洁工作场所采取了特别执法行动,共进行了325次视察,发出了146封警告信及6份「敦促改善通知书」,并提出了4宗检控,其中3宗检控涉及违反化学品安全规定,1宗检控涉及高空工作。

  劳工处和职业安全健康局现时与有关的商会、承办商、工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合办宣传推广活动,透过举办职业健康讲座及派发职安健刊物,提醒清洁承办商履行责任,向其雇员提供有关的资料、指导、训练和监督,以确保他们使用化学品时的安全。劳工处在2011年共举办了10场专为清洁业人士而设的职业健康讲座,内容包括安全使用化学品,从而加深清洁业雇主及雇员对使用化学品的危害、识别容器的标签及其内容,和相关安全措施的认识。

(五)根据现行《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职安条例》)的一般责任条款,雇主必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其雇员的工作安全及健康。就清洁业而言,雇主有责任为清洁工人提供及维持安全的工作系统、确保安全使用作清洁用途的化学品,以及向清洁工人提供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督,包括提供有关安全使用化学品的充足资料及正确标签。雇主若违反有关规定,最高可被判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6个月。《职安条例》也规定雇员必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照顾本身和在有关工作地点的其他人士的安全及健康。违反该规定的雇员,最高可被判处罚款5万元及监禁6个月。劳工处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加强巡查执法,并会仔细研究其他加强规管清洁承办商的可行方案。



2012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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