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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何秀兰议员根据《议事规则》第16(2)条动议的休会待续议案,就「行政长官的诚信、清廉操守及维护三月二十五日来届行政长官选举公平、公正的责任」进行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代表特区政府回应何议员提出的休会待续议案。
何议员的议案提述到行政长官的诚信、清廉及操守,以及维护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长官选举公平、公正的责任。我会对这两部分的相关制度安排作出陈述。
行政长官申报利益及避免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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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行政长官申报利益及避免利益冲突,现时主要有四方面的规范,包括:(1)《基本法》;(2)本地法例;(3)《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及行政安排;及(4)公众及舆论监察。
《基本法》
第一,《基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亦规定,行政长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
本地法例
第二,在本地法例中,《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6A条规定,当选为行政长官的人,须宣誓会遵守法律、廉洁奉公。
此外,《防止贿赂条例》第4及第5条订明,如行政长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贿赂,便会触犯法例;任何人向行政长官行贿,亦属违法;《条例》第10条订明任何现任或前任行政长官,若其生活水准或控制的财产与其现在或过去的公职薪俸不相称,而又未能向法庭作出圆满解释,亦会触犯法例。与此同时,行政长官亦受普通法有关贿赂的罪行规管。
《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规定任何订明人员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在二○○八年修订《防止贿赂条例》时,当局没有将条例第3条适用於行政长官,是考虑到第3条明显只适用於受行政长官管辖的人士;行政长官不能许可自己接受利益。因此,将行政长官纳入第3条的规管架构,存在结构性困难。此外,第3条是以存在主事人与代理人关系为前提,然而行政长官并非特区政府的代理人,其在政府中亦无相应的主事人。因此,当局当时决定第3条不适用於行政长官。
守则及行政安排
第三方面,行政长官虽然并非政治委任制度官员,而他作为行政会议主席,本身不是行政会议成员,但行政长官一向主动自愿遵守《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的原则精神,以及行政会议成员的申报利益安排。
《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守则》)要求政治委任官员须时刻严守个人品格和操守的最高标准;须确保在他们公职和个人利益之间并无实际或潜在的冲突;并须避免令人怀疑他们不诚实、不公正或有利益冲突。
《守则》亦规定,政治委任官员须避免处理有实际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个案。在执行公职时,如个人利益可能会影响,或被视为会影响他们的判断,均须向行政长官报告。
根据《守则》,政治委任官员须申报其投资和利益,以维持公众的信任和信心。有关申报应要求供公众查阅。
《守则》强调,政治委任官员必须遵守《防止贿赂条例》和《廉政公署条例》的相关条文,并在有需要时,就是否接受和保存礼物、利益或其他好处,要求行政长官给予指引。
《守则》规定政治委任官员如接受某些馈赠或款待,可能会使他们在判断中作出妥协,或会使别人合理地认为他们在判断中作出妥协,或承担不恰当的义务,他们便须避免接受有关馈赠或款待。在接受任何馈赠或款待前,政治委任官员应注意有关法例及下列各点:
(a) 接受款待或免费服务会否引致与他们的公职有利益冲突,或使他们欠了馈赠者的人情;
(b) 接受款待或免费服务会否引致他们在执行职务方面产生尴尬;以及
(c) 接受款待或免费服务会否令他们或公职人员的声名受损。
《守则》说明,倘若款待基於诸如过於花费;或政治委任官员与另一人的关系;或该名人士的品德等理由,可能造成:
(a) 导致政治委任官员在执行职务方面产生尴尬;或
(b) 令政治委任官员或公职人员的声名受损;
政治委任官员便不应接受有关人士的款待。
《守则》亦规定政治委任官员须保存一份记录册,记录政治委任官员或其配偶藉官职身分收受的礼物、利益、款项、赞助或物质上的好处。有关记录册会应要求公开,以方便公众查阅。
《守则》又规定,若政治委任官员有意应其他政府或外间机构的邀请,以官职身分进行赞助访问,须征得行政长官的许可。
虽然行政长官本身不是政治委任官员,并不受《守则》的规限,行政长官一直都遵守《守则》的原则精神。举例来说,行政长官获赠估值高於港币400元的礼品均会作登记,有关资料亦上载於行政长官办公室网页,供公众查阅。
至於行政会议的利益申报制度,主要目的是确保行政会议成员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时公正无私和不偏不倚。制度要求行政会议成员定期申报利益,以便公众和当局监察是否出现藉行政会议成员身分取得非公开资料而获利的情况。具体来说,行政会议成员每年都要登记其个人利益。登记的利益如有变更,须在十四天内作出申报。全部申报资料都上载至行政会议网页,供公众查阅。行政会议成员亦要以保密形式,每年向行政长官申报详细的财务利益。上述利益如有变更,以及成员进行超过港币二十万元的货币交易,须在两个交易日内申报。
此外,当行政会议成员对某项行政会议议题有重大个人利益关连时,利益申报制度下的避席安排,可有效防止有关成员取得非公开资料而获利。
行政长官一向主动按有关规定定时申报其利益,并按规定将申报上载至行政会议网页,供公众查阅。
公众及舆论监察
第四,行政长官作为公众人物,他的言行亦受舆论及公众的监察。行政长官定期到立法会出席答问大会,回应议员的提问。政治委任官员亦会出席立法会回应议员的质询。香港是充份享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地方,行政长官和政治委任官员的言行和施政,均受到公民社会和传媒的密切监察。
未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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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虽然现行已有一套法例及行政程序规管行政长官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安排。我们须反思现行的申报利益和避免利益冲突的制度是否能配合现时的宪制架构安排、是否能切合现时最新的政治和社会的情况,是否符合市民的期望和诉求。
行政长官已在数天前成立了五人组成的「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由前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担任主席,检讨现行适用於行政长官、行政会议非官方成员及政治委任制度下官员,防止利益冲突的规管框架和程序(包括申报投资、利益和接受利益、款待的安排),并就改善措施作出建议。独立检讨委员会在约三个月内,会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
维护行政长官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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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来我会就有关维护行政长官选举制度作回应。
政府一向十分重视维护选举制度的公信力和庄严性,现时制度上有五方面的保障:
第一、香港有严谨及清晰的选举法例和相关的选举指引,规范选举的各项安排,确保选举是有法可依的,以及在公平、公正和诚实的原则下举行;
第二、香港法例上设有一个独立、公正和非政治性的选举管理委员会,由一位高等法院的法官担任主席,确保在任何时候,香港的公共选举均是依法办事,公正严明;
第三、选举事务处是由一班专业和中立的公务员团队组成。他们政治中立,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地协助选举管理委员会筹办和监察各项选举;
第四、香港是法治社会,有完善的司法制度,对任何怀疑触犯选举法例的个案,有关执法机构会根据相关法例,严正处理;以及
第五、任何人如对选举结果有合理的怀疑,现有选举法例下设有完善的机制,让有关人士提出选举呈请。
我们会继续按照这五方面的基础,继续维护保障香港选举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普选行政长官与行政长官的操守
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七年十二月已定出香港特区的普选时间表,我们可在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二○二○年普选立法会。普选时间表已清晰,第四任行政长官上任后须首要处理二○一六年立法会及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的选举安排。
我认为要成功落实普选,在迈向民主的进程中,不能单单倚靠选举制度的改变。市民对公共政策的制订、对政府施政的透明度、以至对公职人员的操守等等的期望及诉求皆与日俱增。随社会的进步和民主制度的发展,社会上认为应有一个较全面的机制去监察政府、公务员、问责官员、甚至是行政长官的操守,这是可以理解的,亦是必然和必须的。
行政长官已成立了独立检讨委员会,检讨现有机制及建议改善措施。当局会全面配合,务求提升现有机制,维护公众对廉洁、公正、具透明度的政府的信心。
主席,我谨此陈辞。
完
2012年3月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