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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中港车牌及自驾游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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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及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应否容许国内公民通过粤港过境私家车一次性特别配额试验计划(自驾游计划)驾车来港的问题在本港引起颇大争议。大量市民在网上表态反对,更酝酿组织游行抗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内地及其他国籍(例如欧洲各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实行左浹驾驶的国家)的人士要在港合法驾驶车辆,除了须具备其原居国家签发的驾驶执照外,还须持有什么驾驶执照及具备什么资格;

(二)过去三年,每年符合第(一)项的资格获许可在港驾驶的内地公民人数为何;

(三)过去三年,在港发生的交通意外中,分别有多少宗涉及来自内地及其他国籍的驾驶者,并按驾驶者的国籍列出分项数字;

(四)过去三年,本港的执法机关分别向违反交通条例的内地及其他国籍的驾驶者发出多少张告票或提出检控,并按违例个案的类别和涉及的交通意外类别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五)现时获批常规配额(俗称「中港车牌」)并在本港行驶的车辆数目为何;当中在香港登记和在内地登记的车辆数目分别为何;该等车辆须否符合特定的技术规格;若须要,详情为何;以非香港登记车辆、非经制造商或入口商输入,以及曾在外地(例如日本、美国、澳洲及欧洲)使用的外地登记车辆申请「中港车牌」的途径为何;审批该等申请的准则,与审批一般申请的准则有否不同;若有,详情为何;是否知悉,可向内地或本港哪些政府部门或机关提交「中港车牌」申请;哪些内地及本港的政府部门及机关有权签发「中港车牌」;申请「中港车牌」须符合什么资格,以及申请费用为何;

(六)决定落实容许国内公民通过自驾游计划驾车来港的政策前,有否预计政策实施后,每年驾车来港的国内公民人数为何;此外,有否评估是否需要谘询市民的意见;若有,评估结果为何;若评估的结果为有此需要,曾否进行谘询;若没有评估,可否立即作出评估;及

(七)政府有否考虑在口岸附近设「自驾游车辆停泊区」,限制自驾游车辆在进入香港后只可在该处停泊,而驾驶者则可再乘搭接驳交通工具进入市区,以避免自驾游计划对本港的道路使用量、交通秩序、交通规例的执行、保险索偿,以及空气污染等方面带来重大影响?

答覆:

主席:

(一)持有海外驾驶执照的人士如欲在本港驾驶,可采用以下其中一种方法:

(i)申请免试签发正式驾驶执照;
(ii)申领临时驾驶执照;或
(iii)如属访港旅客(即抵达香港,但不在港居住超过十二个月的人士),可凭所持有有效的海外驾驶执照或国际驾驶许可证驾驶。

  持有海外驾驶执照的来港人士如欲申请免试签发正式驾驶执照,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i)持有《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4B章)(规例)附表4所列任何国家或地方所签发的海外驾驶执照;
(ii)该海外驾驶执照必须:
(a)仍然有效或有效期届满不超过三年;及
(b)是在签发国家或地方成功完成有关的驾驶考试后获得的。
(iii)申请的车辆类别必须为该驾驶执照签发国家或地方授权他驾驶的类别。
(iv)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规定:
(a)该执照最初是他在签发国家或地方居住不少过六个月的期间内的任何一日签发;
(b)在紧接申请前已持有该认可国家或地方的执照不少於五年;或
(c)持有该执照签发国家或地方的护照或同等的旅行证件。

  持有由香港以外但不属规例附表4所列国家或地方所发出的有效驾驶证明书或执照的来港人士,可根据规例第13条申领临时驾驶执照,并须於抵港日期起计三个月内申请参加驾驶考试。若他在驾驶考试任何一部分不及格,该临时驾驶执照会被取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可获免试签发香港正式驾驶执照的认可国家或地方之一。二○○九至二○一一年期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驾驶执照成功申请「免试签发香港正式驾驶执照」的个案约为:

年份     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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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13,660宗
2010年   16,290宗
2011年   19,680宗

  根据规例第13条,临时驾驶执照不适用於持有由香港以外而属附表4所列国家或地方主管当局所发出的有效驾驶证明书或执照。因此临时驾驶执照不适用於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有效驾驶执照的内地驾驶者。

  任何访港旅客可凭所持有有效的海外驾驶执照或国际驾驶许可证在香港驾驶,并不需要经过任何登记程序,因此运输署并无有关纪录。

(三)运输署并没有根据驾驶者国籍(包括是否香港身分证持有人)分类及备存的交通意外数字。

(四)警方并没有根据驾驶者国籍(包括是否香港身分证持有人)分类及备存的交通违例及检控数字。

(五)现时往来粤港两地的车辆是受到香港和广东省政府共同管理的配额制度规管。这些车辆必须取得广东省公安厅发出的「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俗称「批文」)及运输署发出的过境车辆「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及办理其他内地所需手续,才可以来往粤港两地。

  根据广东省政府的规定,「香港入出内地私家车」配额主要发给有公务或商务需要来往两地的人士及公司。目前只有在内地非山区投资达100万美元或在山区投资达40万美元的企业,或是在内地担任人大政协等公职的本港人士,方可申请香港入出内地私家车配额。这些车辆均必须已本港登记及领牌,包括香港政府车辆及符合内地投资要求的香港私家车。现时这些车辆数目约为24,000辆。

  另一类往来粤港两地的车辆则是来自内地政府、直属部门或企业单位的车辆。这些车辆以国际通行许可证在本港行驶,约有1,900辆。

  在香港登记及领牌的过境车辆,除车辆牌照费外,运输署会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E章)第49条,就发出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而收取费用,私家车的年费为港币540元(如属不足12个月有效期的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的申请,该费用是相等於年费的十二分之一乘以拟领许可证的月数,不足一个月亦作一个月计算)。

  按《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A章)的规定,持「国际通行许可证」的车辆要符合相关国际公约就车辆构造方面的规定,例如有良好煞车系统、适当的照明设备及灯号等,则有关规例内的车辆构造及保养规定便不适用於这些在本港短暂停留的汽车。现时运输署对现时以常规配额来港的内地车辆,采取与香港私家车一致的验车准则,即凡车龄满六年或以上的必须进行年检。

(六)及(七)广东省私家车来港属於「过境私家车一次性特别配额试验计划」(试验计划)第二阶段的安排。两地政府专家会在第一阶段试验计划落实一段时间后,得到畅顺运行的经验后,才进一步研究商议第二阶段试验计划的具体安排。

  政府早於二○○八年十二月,已就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向立法会解释有关计划。其后於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的交通事务委员会上,我们向委员解释整体过境车辆的规管情况和将来放宽私家车配额制度的方向,并汇报与广东省有关当局商讨一次性特别配额试验计划的进展。试验计划是在高度规范性的情况下放宽现行的私家车配额制度,容许一些私家车利用一次性配额使用深圳湾口岸过境来往两地。当时已说明,我们与广东省有关当局初步同意分两个阶段推行建议计划:首先发放香港私家车的一次性特别配额,试行情况如令人满意,广东私家车的特别配额会在随后阶段发放。当时委员普遍欢迎发放一次性特别配额的建议。之后,立法会议员亦透过多次质询,跟进计划的进展。

  在制定试验计划的安排时,我们遵从几个原则,包括:

(一)审慎行事,先推出试验计划以确定成效;
(二)具高度规范性,以道路安全和负荷能力为本,亦会关注对环境的影响;
(三)配额数量由少量开始,可因应特别情况而弹性调节;
(四)所有申请必须资料完备,会小心审批,好好把关。

  我们在制定第二阶段安排时,会继续遵从上述的原则,还会充分听取立法会和市民的意见,包括提问中提到的交通配套及管理措施(如增加车辆停泊区),做好有关工作。而实施第二阶段试验计划,还涉及法例修订,以便提供临时牌照和为相关收费提供立法基础,相信政府和立法会都会有效把关。



2012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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