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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二月十八日)下午出席一个公开场合前与传媒谈话,以下为谈话全文:
记者:(关於大律师公会就立法会议席出缺安排的声明)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大律师公会在今日中午前就我们提出的立法会议席出缺安排发出声明,由於该份声明是在今日中午左右才发出,所以我们与律政司的同事会仔细研究。刚才我有稍稍看过该份声明,感觉大律师公会的声明不论在内容或措词上,与他们去年发出的声明相比都较为温和。我自己的感觉是,他们对我们就问题的分析和处理方法的程度深浅,有时只是有些少看法上的不同而已,例如,我留意到大律师公会的声明内容中并没有质疑我们的安排的合宪性。当然,这只是我的初步感觉,律政司的同事会详细研究。我相信在下星期二开始的草案委员会中,我们会有比较多机会与议员一起分析有关法律上的范畴。
我亦想在此强调,我们的方案是合法、合情、合理、合宪的。合情的原因是,大家会看到,不论是我们在过往收到的书面意见或是民意调查也好,都认为政府需要处理这问题,这是民意和民情的一部分。同时,民情亦希望我们能够在各样的情况下都可以举行补选,令选民可以行使投票权,所以这方面是合情的。在合理方面,因为我们提出的方案在政策上影响范围是最小的,限制期亦是最短的,针对点也是一个很窄的范围,所以相信我们作的安排是合理的。在合宪方面,我们已强调,不论是律政司或是我们在海外聘用的大律师,都认为我们的安排是合宪的。所以,从这数个角度,我希望市民会接受我们的方案,并理解我们背后的一些想法;而立法会现已正式进入草案委员会阶段,我希望议员亦能接受我们的方案,使其能够获得通过。
记者:但这样就不能避免要举行补选?这会否失去上一任的林瑞麟局长提出有关建议时的原意?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正如我在提出谘询报告时所说,我们不能百分百地「堵塞漏洞」。在某些情况下,若有个别议员坚持用这种方法(辞职引发补选然后再次参选),补选亦是会进行的,而这亦会动用到一些公帑。但我们提出的这个设计是希望把引发补选然后再次参选的顾虑提高,亦即是说,若有议员有这样的考虑时会先三思而后行,考虑清楚是否一定需要用这种方法来表达政治立场,抑或有其他方法可以做。若他们愿意三思而后行,使用其他的方法,这样便可以避免补选的产生。这是我们的方案的设计,因为我们采取一个温和及限制最少的设计,所以无可避免地,在有些情况下是会出现补选的,这方面我们是承认的。
记者:大律师公会指现时提出的建议始终会损害市民的投票权及一些议员的被选举权,而若该建议不能够完全堵塞漏洞,你会否担心结果得不偿失?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法律论据方面,我们当然要待律政司的同事再研究。但我觉得大律师公会的意见中,对於投票权和参选权方面是有点混为一谈的,或者我再解释一下。所谓投票权,其实是在法例上界定那些人士可以参与投票。例如现时法例上,一些很基本的界定是:选民要是永久性居民,年满十八岁以上等,这是界定那些人士有投票权的所谓权限。而所谓参选权,就是在法例上那些人士有资格可以成为候选人。例如在现行的法例上,候选人亦要是永久性居民,但年龄方面则要满二十一岁以上才可,这是有关参选权的界定。因此,在界定参选权时,我们同时亦令到一些人士不能参选,亦使选民不可以选这些人士。但是在古今中外所有民主制度中,限制参选权是个必然会出现的现象。
我再举一个例子,例如在美国的总统选举中,美国总统的候选人是必须在美国本土出生的,这是对参选权的限制,你亦可以说这限制了美国公民的选择,但却没有人质疑过美国公民的投票权会因而有所限制。因此,虽然我们现时建议这新设而很窄的限制,市民的投票权是没有分别的,因为只要有补选进行,市民仍然可以前往投票站投他们要投的票。我们今次提出的方案,的确是限制了参选权,但并没有剥削了市民的投票权。当然,正如我刚才所说,客观来说可以出来参选的人是会少了,但这正正是这个制度设计的原因──希望能够以这样的做法,使希望透过辞职再补选的议员会三思而行,这便是这个制度设计的精神所在。
记者:大律师公会的声明内容中亦指出,是否「漏洞」应交由法庭决定,而不应由政府率先界定何谓「漏洞」,你对於这看法有何回应?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当然尊重他们的看法,而律政司亦需要就这方面作详细研究。但我们自己所收到的法律意见──在谘询报告书的第六章,彭力克勋爵亦有提过,在处理这些有关选举制度设计的案例中,法庭会把限制的范围和政策交回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共同商议的。在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商议时,法庭是愿意给予最大的自由度和酌情权。所以,双方是各有其道理的。正如我刚才说的,由法庭交予立法机关决定有关的限制范围,这方面我们会在下星期於立法会内再次强调。
记者:会否考虑要求维持原来的制度?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若我们的方案未能获得通过,立法会的选举制度便当然会维持原来的制度。但正如我刚才在开场发言中说,我相信我们的安排是合情的,因为符合市民的期望;亦要做到合理、合宪的,希望市民会谅解和接受,从而让议员看到该方案的合理性,希望得到他们的支持。
记者:现在方案仍未获立法会通过,但已受到很多质疑。你会否担心即使通过,最终亦会有人提出司法覆核?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在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介绍这方案时,已说过我们已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可能会有人对这方案提出司法覆核。由於我们已有充分的准备,所以对法律的合宪性上这方面要做比较充足的工夫。所以,律政司司长及其同事和我们在英国聘用的大律师,都很慎重和小心地考虑这点。我们两方面的结论是,现时提出的这个限制最小的方案是合宪和符合《基本法》的要求的,所以我们有信心可以抵御司法覆核的挑战。
记者:大律师公会认为,假若议员因健康问题,或由於牵涉案件而被迫要辞职;若稍后健康好转,想再参选,却也不能做到...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有关健康的问题,根据《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若因健康问题而不能履行立法会的职务,这些情况并不属於我们现时提出的建议之下的限制情况范围内。我们现时提出的限制范围只包括所谓自愿辞职的,若因其他原因,包括健康的理由而在其他条文下所引起的出缺,则并没有相应的限制。
记者:那即是牵涉官司的情况亦一样?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这些也是一样,都是另外的出缺情况,不会有我刚才所说的参选限制。我再次强调,我们的限制只是在一个很单一的范围──就是自愿辞职的。只有如前年发生的「五区补选」那种情况下,我们才会施加这种限制。
记者:就辞职再补选的问题,一位议员辞职后,由党内另一人补上再选,最后该党也会达到同样的目的,这方案便不能堵截这种情况?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是的,是不能堵截这种情况的。但大律师公会的声明就此也说得很好,若有这种情况,我们的安排当然是不能堵截的,但选民可能会用手上的一票对该政党表达不满。大律师公会有提出这方面,而我是很认同大律师公会这看法的。
(待续)
完
2012年2月18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9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