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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为在内地被拘留及被判刑港人提供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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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茂波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少光的书面答覆:

问题:

  当局於去年五月二十五日答覆本人有关内地被判囚港人(被判囚港人)的质询时表示,不曾接获被判囚港人的假释诉求,亦拒绝透露与内地当局协商互相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的进展。其后,有市民向本人指出,近年内地已就被判囚港人如何获取假释订出要求,而南京的监狱已有首宗在内地被判囚的港澳台人士,成功获取假释的案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上述首宗港澳台人士获假释的个案详情(包括假释条件);如不知悉,会否主动向内地当局了解,掌握更确切的资料以便与内地当局协商互相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并尽早达成协议;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於本人得悉上述的假释条件中,其中一项是被判囚港人的内地亲属须做担保,但很多港人没有直系亲属是内地人士,难以符合有关条件,当局与内地协商的过程中,会否要求检讨该项条件,使有需要的港人能符合假释条件;

(三)当局会否因应内地列出的假释条件,考虑由相关政策局或政府部门专责处理港人的求助;会否透过特区政府驻内地的办事处向在内地居住和工作的港人宣传该等假释条件,让他们知悉一旦在内地被判囚,他们享有获假释的权利,也让有需要的港人求助有门;及

(四)与内地当局商讨互相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的最新进展为何,以及有否达成协议的目标时间表?

答覆:

主席:

  根据我们所得的资料,相关的内地刑法并没有条文将香港居民剔除於申请假释的范围外。内地有关法规订明申请假释的条件,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在囚人士必须已服刑超过其刑期的二分之一或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实际已服刑十三年以上、有悔改表现、没有重犯风险等。而累犯或干犯若干严重罪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则不能假释。内地机关会依照相关法规考虑申请假释的个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注在内地被拘留及被判刑的香港居民的法定权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驻京办)/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和入境事务处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在收到内地港人的求助及有关个案资料后,会因应个案的性质、情况和求助人的要求,提供适当支援。一般而言,有关在内地被拘留的个案,驻京办/驻粤办或「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的人员,会向求助人解释相关的内地法规和刑事罪行的审理程序,亦会按求助人意愿,向求助人提供当地律师协会的联络资料,让求助人考虑聘任。若求助人提出申请假释的要求,驻京办/驻粤办会将要求向内地机关转达。

  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特区政府不会干预内地政府的执法、司法及惩处制度。另外,政府也不会公开评论或披露个别个案的情况。在这大前提下,我们尝试向内地有关机关求证问题中所述及特别为港人订立的假释政策和安排,至今未获确认有关资料。尽管如此,我们会继续留意任何影响被判囚港人假释的新安排,亦会继续与内地机关沟通联系,转达和反映个别求助个案的要求。

  香港特区与内地当局,仍就相互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继续进行协商。我们期望双方在达成共识后,尽快谘询立法会,并透过本地立法,使在内地服刑的港人,可选择返回香港继续服刑,或依据本地法律接受假释后的监管。在这期间,我们会继续就协助在内地服刑港人的事宜,与内地当局交换意见。



2012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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