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向行政长官提交的二○一○年周年报告」动议辩论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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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向行政长官提交的二○一○年周年报告」动议辩论的总结发言:

主席、各位议员:

  我刚才很仔细聆听各位议员的发言。感谢各位议员提出的宝贵意见。

  相信议员仍会记得,《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是在二○○六年八月制定的法例,执行至今差不多六个年头。大家都会认同,维护法纪、除暴安良是执法机关的职责和使命。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赋予执法机关一些极为重要的调查工具,以打击严重罪行及保障公共安全。而《条例》的宗旨,正正就是就执法机关进行合法的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行动,订定全面的规管及制衡措施。《条例》下的机制,确保执法机关在有效打击罪案和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亦能顾及保障市民的私隐和其他权利。

  随执法机关对《条例》的要求逐渐掌握和不断改进,加上专员在每年的周年报告的建议和提醒,执法机关在全面落实《条例》的经验方面,可说是日趋成熟。《条例》实施至今,专员一直表示满意执法机关的整体表现,亦没有发现执法机关有恶意或蓄意不遵守法定条文或法律的情况,更没有发现任何人员的犯错或出现的不当情况,是出於别有用心或用心不良。违规个案亦属非常少数,其中大部分是由於技术问题或个别人员不熟悉条例要求所致。专员亦在他的周年报告中表示,小组法官在审批订明申请时态度审慎和严格,对於法律专业保密权以及厘定授权时限等方面,更加是特别谨慎从事。

  另外,所有授权申请必须符合《条例》所订明的严格条件,即行动的目的必须为「防止或侦测严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而且有关行动必须符合「相称性」和「必要性」的双重验证准则,这不纯粹如陈伟业议员所说,是在合理怀疑下就可以进行。《条例》下的规定,是在防止和侦查严重罪行和保障公众安全,以及在保障私隐和个人其他权利(包括获得秘密法律谘询权利)之间,取得一个合理平衡。

  为了履行监督职能,专员在过往五年的每一份周年报告,均提出了多项建议,以强化《条例》机制的运作。对於大多数建议,尤其那些可即时改善运作程序和不涉及修订法例的建议,我们已立即透过修订《实务守则》及其他行政安排,付诸实行,务求使条例运作畅顺和更便利专员行使其监督职能。《实务守则》的内容属於《条例》下的规定,执法人员若违反《实务守则》的规定,专员会按违规事件处理。我们曾经多次根据专员的建议,修改和完善《实务守则》,其中经修订的守则项目已超过30项,而详细内容亦於每年向保安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中详细报告。

  总体来说,随执法机关透过机制的实际运作,汲取了经验,专员在每年的周年报告的意见及提醒,加上当局因应专员的建议更新《实务守则》,《条例》的运作的确愈来愈畅顺。

  虽然《条例》和《实务守则》内的规定,经过不断的改善后已经变得非常严谨,但我们认同《条例》仍然有优化的空间。我们在去年年中展开了首轮谘询,就《条例》的全面检讨以落实专员提出的改善建议谘询持分者,包括小组法官、法律专业团体、本地大学的法律学院、传媒组织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等。经过谘询专员的和小组法官后,我们已在去年七月的保安事务委员会的会议上,向委员简介全面检讨《条例》的法例修订建议。我们再於去年十二月就专员提出的新的立法建议,展开第二轮谘询。

  刚才有议员指当局拖延检讨的进度,似是没诚意检讨,甚至有包庇执法机关之嫌。这个说法绝对没有事实根据。相反,当局正正清楚知道,《条例》兹事体大,影响深远,任何的修订都必须经过周详的考虑和充分谘询才可以落实。

  正如我在开场发言提到,《条例》的目的,是在防止和侦查严重罪行和保障公众安全,以及在保障私隐和个人其他权利(包括获得秘密法律谘询权利)之间,求取平衡。在推行专员的建议时,我们必须注意,任何修订《条例》的建议,让更多人可接触截取成果,及为订明授权以外的目的,保存截取成果和延长保存时间,这些建议必须确保与保障通讯私隐及获得秘密法律谘询的权利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更加不可以影响执法部门打击严重罪行和保障公众安全的能力。

  由於专员提出的建议,即透过修例以授权他和他指定的属员聆听截取成果,这做法并没有外国的先例可循,当局只能够依靠小组法官和执法部门的经验,再加上充份谘询有关的专业团体和持分者,才可制订有效可行的立法路向。所以我们在进行条例检讨及制订立法建议时,除专员外,亦会小心考虑小组法官、持分者以及议员的意见,并会致力维持执法机关打击严重罪行及保障公众安全的成效,同时亦应继续力求改善该条例的运作。

  有议员希望当局尽快提交修订条例的方案。我们承诺会将两轮谘询所收集的意见整合,然后在今年上半年向保安事务委员会总结汇报谘询的结果。

  就专员及其指定人员聆听截取成果的建议,我想特别指出,其实刚才梁家杰议员亦有提及,《基本法》第三十五条是保障市民获得秘密法律谘询的权利,是保障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通讯免被披露,以免对当事人造成损害。保障这项权力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另一方面,《条例》本身又没有明文规定赋予专员聆听的权力,再加上没有国际准则,亦没有海外先例可循,在推行专员的建议时,我们需要特别小心研究。在参考过第一轮谘询的结果后,我们已就落实法例修订建议和实施细节,确立了一些值得再作详细讨论的具体事宜,并已经在去年十二月展开的第二轮谘询中,征询持分者的意见。

  在第二轮的谘询中,我们希望就已经确立的具体事宜,尽快取得持分者进一步的意见。例如专员和他的下属是否亦应遵守执法机关必须遵从的保密规定?如果个别指定人员出现违规情况,是否亦应设定内部调查、公开报告或者纪律行动安排?我们是否应该就专员及其指定人员聆听截取成果订下一些基本原则,例如应有合理怀疑出现违规的情况,才可聆听截取成果?而需要聆听可能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资料的截取成果时,是否需要有更高的门槛等等。我们希望持分者和议员在施行细则方面,多给我们意见。

  刚才有议员批评执法机关无视法纪、故意违规,甚至怀疑出现上级人员包庇下属等情况,我需要再一次严正指出,当局绝对不同意这些指控。这些毫无事实根据的说法,是绝对不能接受的,而且对於努力打击严重罪行、保障公共安全的执法人员来说,是不公道和不公平的。事实上,《条例》本身具有非常严格的规管,这些是当年法案委员会经过长时间讨论,以及二读时全面辩论而制定。

  这些年来,在专员的监察下,《条例》的机制获大幅改善,但我们同意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亦承诺在今年上半年会向保安事务委员会,总结汇报与持分者两轮谘询的结果。不过,我必须重申,任何检讨或立法建议,绝对不可以影响执法机关打击严重罪行的能力,否则只会让罪犯可更易规避执法机关的侦查,更易逃出法网,而最终受害的是广大市民。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