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三题:自然保育
**********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学明议员的提问及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答覆:

问题:

  当局推行新自然保育政策已逾七年,至今只有位於两个具保育价值的地点(分别是凤园及荞原)的项目获纳入管理协议计划;至於公私营界别合作试验计划更未曾出现成功的申请个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就12个具优先保育价值的地点推行的管理协议计划及公私营合作试验计划项目的最新进展为何;

(二)鉴於本人得悉,早前环境谘询委员会已表示,支持公私营界别合作试验计划下的大埔沙罗洞项目及元朗丰乐围发展项目,然而该等项目至今仍未有进展,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检讨及评估现时推行管理协议计划及公私营界别合作试验计划的成效,以及有否其他新措施有效地推展上述两个计划,以回应社会对该12个具有高生态价值的地点的保育要求?

答覆:

主席:

  政府在二○○四年推出的自然保育政策,旨在顾及社会及经济的考虑,以可持续的方式规管、保护和管理对维护本港生物多样性至为重要的天然资源,使现在及将来的市民均可共享这些资源。在这政策下,我们希望以切实可行的方法,更有效地达到自然保育的目的,特别是在尊重土地拥有人的产权的同时,加强保育在私人土地上具重要生态价值的地点。因此,我们选定了12个须优先加强保育的地点(12个保育地点),并推行两项计划-即公私营界别合作计划及管理协议计划,希望透过提供经济诱因,以鼓励土地拥有人、非政府团体以及私营机构共同参与香港的保育工作。就张议员的问题,我们回覆如下:

(一)就问题的第一部分,根据管理协议,合资格的非牟利机构会获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资助,与保育地点的土地拥有人签订管理协议,以加强保育相关地点。现时在12个保育地点中,其中四个,即荞原、凤园、拉姆萨尔湿地和拉姆萨尔湿地以外之后海湾湿地已被纳入三个管理协议计划之中,三个计划分别由长春社和香港观鸟会、大埔环保会及香港观鸟会进行。迄今为止,已批出的资助总额约为二千六百万。透过基金的资助,这些非牟利机构可与土地业权人或其租户订立管理协议,以合作形式积极保育上述保育地点的私人土地。

  计划於自二○○五年开始以来,凤园和荞原在保育方面均取得令人鼓舞的成绩。凤园的蝴蝶品种多样性以及数量均有所增加,该地的蝴蝶由162个品种增加至目前超过210个品种,占香港的蝴蝶品种近九成。在荞原方面,雀鸟品种由221种增加至275种,占全港的雀鸟品种总数逾五成。除直接惠及物种外,管理协议计划亦提高了公众及当地社区的自然保育意识。例如,在管理协议计划下,长春社得到基金的资助,与荞原的农友订立管理协议,在该地耕作有利保育的农作物,让农友可在继续耕作之余,亦可保育环境。此外,长春社亦有协助农友为其农作物寻找更多的销售点,以扩阔他们的农作物的销路。至於凤园的计划,透过其公众参与活动,使一般市民以及当地居民更关心保育,提高了保护大自然的意识。鉴於管理协议计划的成效,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继续支持有关团体在当地进行该两项计划。

  此外,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委员会在二○一一年十一月通过支持一项新的管理协议计划,由香港观鸟会与新界西北的养鱼户订立管理协议,以传统及配合雀鸟生态的方式营运位处拉姆萨尔湿地和拉姆萨尔湿地以外之后海湾湿地这两个保育地点的鱼塘,从而提高该地的生态价值。该项试验计划为期一年,现正进行中。

  至於公私营合作试验计划项目的最新进展,会在第二部分问题一并作答。

(二)就问题的第二部分,在公私营界别合作计划方面,我们容许项目倡议者在12个保育地点当中的生态较不易受破坏的地方进行有限度发展,但发展计划及规模须经政府同意,而且倡议者须承诺长期保育和管理该地点其余生态价值较高的地方。公私营界别合作计划不单可鼓励私营机构及非政府团体共同参与自然保育的工作,更可平衡发展与保育。

  我们至今曾收到6项在上述12个保育地点进行公私营界别合作建议。环境谘询委员会在二○○八年经过研究后,支持推展沙罗洞公私营界别合作的项目。沙罗洞项目的倡议人建议在该处设立逾50公顷的生态保护区,以保育沙罗洞的生物多样性。而在沙罗洞生态价值较低的部分约5公顷的土地,则会兴建骨灰龛及相关设施。由於该项目是《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的指定工程项目,项目倡议人於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提交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可惜,鉴於早前有关《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的港珠澳大桥司法覆核,项目倡议人於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撤回有关报告。由於港珠澳大桥司法覆核已经完结,我们知道项目倡议人将於短期内再度向环境谘询委员会提交报告。项目倡议人亦须就土地规划事宜呈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此外,政府亦收到有关丰乐围的建议发展计划。该计划位处於12个保育地点中。项目倡议人建议在该区约4公顷的地方发展低密度住宅,并把其余70多公顷的地方,划为专为保育而设的「湿地自然保育区」。有关计划的环评报告,已於二○○九年十一月获环境谘询委员会批准。项目倡议人亦於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向城市规划委员会递交所需的规划申请,而申请正在审批当中。

(三)就问题的第三部分,过往推行管理协议计划的成绩,无论在提升生态价值,或提高公众的保育意识方面,都十分令人鼓舞。我们亦将继续与不同的非政府机构和当地社区联系,鼓励他们透过管理计划在合适的地点进行保育工作。在公私营界别合作计划方面,由於必须分别符合保育、规划和土地发展的要求,但亦须在各要求中取得平衡,以致计划提交及审批需时较长。

  我们去年就管理协议计划及公私营界别合作计划的进展和经验作出的检讨,并作出了以下的优化安排。首先,为加强保育具生态或自然景观价值但又未纳入郊野公园范围内的土地,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已同意把管理协议计划伸延至涵盖郊野公园「不包括的土地」以及郊野公园内的私人土地。此外,为确保在公私营界别合作计划下,项目倡议人所承诺的保育计划得以持续维持,我们会要求倡议人须在进行项目前向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注入一笔过足以资助所承诺的保育计划的捐款,及须选定合资格的机构为保育代理人,以管理相关地点生态。我们这种注资安排适用於沙罗洞及丰乐围的项目,并已要求上述项目倡议人考虑。我们相信这些安排有助促进有关计划的实施。我们亦会就推行沙罗洞及丰乐围计划所取得的经验,继续适时检讨公私营界别合作计划的成效。

  除管理协议计划和公私营界别合作计划以外,政府亦透过其他措施以推行保育政策,包括划定郊野公园、特别地区、海岸公园、海岸保护区及自然保育地带,为重要生境和物种推行保育计划,以及透过执行《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尽量避免在具高生态价值地方进行工程,以回应社会对保育的诉求。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3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