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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曾於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讨论旅行代理商(旅行社)代收燃油附加费(附加费)和飞机乘客离境税(离境税)的佣金问题。会议上,就有关议题发言的不同专业背景和政党的议员均认为,旅行社代收离境税,需要实际付出经营成本和提供人手,但没有获得恰当补偿,政府应就此情况直接向旅行社支付代收离境税的行政费用;亦有议员明确要求民航处听取其意见,改变现行航空公司要求旅行社代收附加费却不支付佣金的制度。惟至今仍未见政府对该等议员的意见作出积极回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於上述议员已清晰表明,旅行社过去多年须负责代收离境税但却得不到佣金,此制度并不公平,为何政府至今仍未改为向旅行社而非航空公司支付代收离境税的行政费用,以回应该等议员的意见;
(二) 当局有否评估上述制度对旅行社过往十年的经营的累积影响;如否,可否马上评估;及
(三) 当局有否考虑由政府在机场设立柜位,直接向旅客收取离境税,同时代航空公司向旅客收取附加费,以消除上述旅行社「有责代收,无法收佣或收回代收成本」的现象;如否,理据为何,可否尽快考虑?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部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运输及房屋局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的综合答覆如下。
根据《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第140章),航空公司须代政府向离境乘客收取飞机乘客离境税(下称「离境税」),而政府可向航空公司支付有关行政费用。现时,就航空公司向每名离境乘客收取120元的离境税,政府会向航空公司支付约2.79元(即离境税的2.322%)作为行政费用。行政费用的水平是根据航空公司提供的资料而厘定。
由於飞机乘客可於不同销售点购买机票,只有航空公司能全面掌握实际离境的飞机乘客人数,从而计算政府应收的离境税,因此,我们认为现时由航空公司代政府向离境乘客收取离境税的安排是妥当及行之有效的。至於航空公司委托旅行社代收离境税乃商业安排,政府不宜干预。根据当局从香港旅游业议会了解,在机票销售方面,旅行社除了代航空公司收取离境税外,也为航空公司收取其他费用,例如其他国家的机场税项或保险费用。
现时,政府透过航空公司收取离境税,以及航空公司透过旅行社收取燃油附加费,是有效而且便利旅客的安排。因此,政府现阶段没有计划在机场设立柜位直接向旅客收取离境税及燃油附加费。
完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